在單車徑/單車隧道/單車天橋的路牌上或附近同時設立推車牌, 是否等於該交通標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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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374G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憲報編號: L.N. 200 of 2007
附表: 1 條文標題: 交通標誌
限制標誌
第137號圖形
行人徑及單車路
本標誌顯示一條毗連的單車路及行人徑,而該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該行人徑則只供行人使用。
本標誌上的符號可掉轉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徑及單車路位置。
如該單車路是沿著一條供其他交通車輛使用的路綫的,則騎單車者須使用該單車路。
本標誌可連同第417、428號圖形所示的輔助字牌使用。(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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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10 條文標題: 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的差異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放置在道路的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如類似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當作為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並須當作為合法地如此放置;而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的位置、大小、顏色或類型,如與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稍有不同,只要是看得見的,以及其一般外觀與標誌或標記的意義不會因上述情況而有重大減損,則並不會因此而妨礙該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成為訂明交通標誌或訂明道路標記(視屬何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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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路只供騎單車者使用, 好明顕是表示不准推單車者在單車徑上;
但在其附近又加設推單車牌, 符合了374-110 中"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即是你推單車請上行人路, 在單車徑上只准騎單車!?
如是失效的話, 以往被票控者是否沒有違例而錯誤被罰呢!?
又能否回水呢?
同樣, 在有相反差異下, 以下的標誌是無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