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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條例之我見

先假定閣下並非基督教徒的分身, 我希望回應以下問題

在現在的社會中,愛情是應該自由發展的,但是同性伴侶特別是男同性戀者作出性行為有高風險的HIV病毒發生,HIV病毒是一種能夠,引發不治之症--愛滋病,愛滋病是一種透過體液傳染的嚴重病患,令病患者免疫力下降,容易受到病菌入侵,是人類健康最大敵人之一,而其可怕性比癌症更可怕的是傳染性。在幾十年,盡管各國極力控制愛滋病,但成效不大,若愛滋病在社會廣泛傳染,對人類社會是一個災難,更甚可以摧毀人類。
只要是不安全的性行為, 不論男女或男男風險同樣的高, 相反, 進行安全性行為即使為男男也不見得有高風險,就以愛滋病最嚴重的非洲為例, 最根本的原因是當地人進行大量不安全性行為. 而在內地, 大量感染愛滋病的村莊則是因為賣血感染的, 與同性戀毫無關係

另外,同性伴侶無法產出下一代,而且即使是領養兒童,同性伴侶較一般家庭不能提供全面的發展給小孩的成長,因為家庭是每個人自誕生後的第一精神支柱,是兒童成長的重要原素,心理發展不平衡會提高機會令這些下一代精神出現問題,即容易暴躁,抑鬱症等現象,這些都是有過往實際數據支持的。
目前在香港根本沒有合法的渠道給予同性戀者領養先童, 因此根本不會產生閣下所述的問題, 而這事亦與家暴條例毫無關係, 根本就九唔搭八
再講, 單親家庭下的子女, 根據研究, 心身發展亦不及完整的家庭好, 難道因為這個原因要禁止有子女的人離婚

西方哲學家所提出的自由主義,是在沒有對其他人有干擾,造成負面影響,不損害他人利益下可以做他們喜歡做的事,但只是這兩個原因,基於這科學已驗證的鐵一般的事實,暫時排除道德及文化等社會觀念,我反對同性戀在社會擴展,所以亦反對同性同居伴侶暴力列為家暴,因為這是間接幫助同性戀開起黃燈。(註:黃燈即起步的意思。)
既然第一及第二個論點都不成立, 第三點根本亦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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