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帖]★【法律錦囊】讀者來函:公司轉個人,是否需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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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原
時間:
2009-4-4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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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法律錦囊】讀者來函:公司轉個人,是否需釐印?
讀者周先生問:「若物業以BVI(英屬處女島)離岸公司名義持有,而本人為公司唯一董事,我欲把物業轉回本人名下,是否要再付『釐印費』?」
解答如下:
我想你是指閣下為該BVI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就印花稅條例而言,“閣下”與“閣下全資擁有的離岸或本地有限公司”將被視作兩個“法律實體”,故轉名等同交易,必須繳付「釐印費」。
印花稅條例第45章註明:若轉讓雙方為兩家有限公司A與B,必須在A佔B不少於90%已發行股本的情況下,加上樓宇轉讓不涉及第三方金錢,才可豁免繳付印花稅。
若物業由個人名義改為(無限)公司Unlimited持有,那又如何?
物業必須以“個人”或“有限公司”名義,不可以無限公司包括“獨資”或“合資經營”方式持有。故假設問題不成立,戛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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