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牧師對有同性戀者在教會門前抗議遊行之回應信 親愛的弟兄姊妹:
在過去幾個星期,無論在報章上、Youtube、互聯網等,都激烈討論「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的問題,不少同性戀人仕及支持同性戀的人仕,指名道姓攻擊恩福堂主任牧師蘇穎智,及明光社蔡志森,形容他們為宗教右翼霸權。更有一個所謂「宗教霸權關注行動的組織」,在星期日舉行遊行,從恩福堂行至明光社。從他們的宣傳來看,大抵都是同性戀/同情同性戀人仕發起。我想透過這信表明立場。(一) 什麼是「家庭暴力條例」修訂?1. 在香港現行的法例中,每一個人都受到人身保障,凡虐待或對他人作出傷害性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這只屬於刑事個案,假如在一個家庭裏,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因丈夫是家庭經濟支柱,不敢舉報丈夫虐待行為,以致造成不少家庭暴力事件出現。為了彌補這個缺陷,政府就立下「家庭暴力法」,屬民事個案處理,妻子可以因丈夫之虐待而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安全。有了這個「家庭暴力法」被虐待的妻子便可在丈夫不受刑事處分下舉報丈夫。2. 政府在去年六月,鑑於在香港有不少家庭暴力不只限於夫婦之間,有不少離了婚的妻子(因為經濟或居屋問題,他們雖然離了婚,仍然同住一室),或是同居者,又或同性同居者也遭受前夫或同居者之虐待,在現時的「家庭暴力法」中只涉及夫妻關係,這類受害者並沒有得到在民事上之保障,他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比較困難;於是他們便推出「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希望把這法案推廣至同居伴侶,直隷家屬(同室居住的),及同性同居者,好使他們也得到保障。(二) 為什麼「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有如此大的風波?1. 從上述的描述來看,我相信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都同意這法案之精神:務使那些受虐待的人(包括那些同性同居者)都得到合理的保障,那麼為什麼有些人,特別是基督徒,天主教徒(包括 陳日 君主教)會反對這個「家庭暴力條例」之修訂呢?問題在於政府並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引起極多的問題和疑慮出現。2. 當我們翻閱立法會文件,我們可以清楚看到2008年6月通過早前的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有兩個非常清楚之共識:a) 本港現有法例及政府的政策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換言之,一對同性同居者在本港的法例下沒有任何在法律上認可之身份,就像夫妻關係之合法身份。若要在法律上認定他們的合法關係,是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之改變,也對社會帶來重大的影響。所以,他們的共識是現時之香港是不應改變政府這既定及清晣的政策。任何法律都不應該與這共識產生矛盾。b) 在不影響「共識a」的情況下,政府承諾在08/09立法年度內,儘快修訂「家庭暴力條例」,而這修訂是包括保障同居同性者。3. 問題就是政府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我們有不少的困擾,甚至懷疑這修訂會否變相改變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或伴侶的政策,漠視了先前訂下之「共識a」。特別是修例第2節所用的字眼,將「男女同居,或同性同居的關係」視為「猶如適用婚姻一樣」,這很容易被會眾理解為承認同性同居猶如婚姻一樣,變相改變「共識a」的原則,這樣的理解和疑問是極之合理的。4. 正因如此,有些議員(包括民主黨之何俊仁)提議把這修訂法案改為「家居暴力條例」,大家的疑惑便會一掃而空,而同性同居者亦會因此而得到保障。然而,同性戀人仕,及部份議員卻反對易名,這令人懷疑他們修訂這家暴條例是否為他日同性婚姻鋪路,這才是他們的主要動機!其實,我認為這不但是「改名」這麼簡單,而是把這條法例推廣至所有「共住成員」(Members under the same roof);只要他們是同住,無論是夫婦、同居、同性同居、兩個老友住在一起,都受到這法例之保障。事實上,美國有不少省份(如麻省Domestic Violence Law)是涵蓋家庭共住成員(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s),這包括婚姻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成員,以及任何在同一屋簷下居住的人(are or were residing together in the same household)都受到此法例保障。這樣的作法,既可達到「共識b」(即保障同性同居者),亦不違背「共識a」,這有何不好的,除非我們的目的主要不是想保障同性同居之安全,否則我是想不出任何理由反對這樣的修訂。(三) 真正的問題是什麼?1. 從上述簡單的分析來看,我們不難發覺今日問題的爭論焦點,並非在「家庭暴力條例」這法案,甚至不在「保障同性同居」人仕的法律保障,在這方面,無論是宗教人仕、同性戀者都沒有分歧的,問題是在「共識a」上,究竟同性戀婚姻(或是同居伴侶,如三藩巿之Domestic Partner Ordinance )應否得到法律上的認可,這是一個社會倫理及道德的問題,正如「共識a」所說,政府在目前階段是無意去改變現時之政策。但同性戀人仕卻很希望政府改變這立場,使他們的同居關係得到法律之保障。2. 有關這方面的立場,不少福音派的教會都反對,以為會引起社會及道德上極大的震盪和改變,但不少自由派的基督徒人仕卻以為同性戀也是人,他們有權選擇他們的性傾向,別人是沒權沒理去把他們宗教信念強加諸人身上,這是一種霸權的行為,於是在基督教圈子裏,便引起極大的爭辯,但其實在這爭辯中,我們卻發現屬感性上的爭辯多於理性的討論,這是極不幸的。 作者: man288 時間: 2009-2-18 06:04
(四) 香港福音派教會是右翼保守派霸權者嗎? 1. 如果你們有機會查看一些自由派(liberals)人仕的網頁及文章(如梁文道在明報所發表的社論),他們每每以「右翼」、「保守霸權」、「屬靈塔里班」等名稱來形容一些福音派教會,又稱右派基督教是狹窄的、霸權的、沒有愛心的。而左派基督教是開明的、包容的。究竟這樣的標籤是對嗎?基本上,他們是套用了美國一些自由派人仕,對如 Jerry Farwell、Pat Robertson 等保守派人仕的看法,加於香港福音派人仕身上。 2. 在美國,這樣的標籤基本上是從政治上分類的,右派多是共和黨,反對墮胎、同性戀等,左派多是民主黨,贊成墮胎、同性戀等(這些議題在美國都是非常政治化的);但這樣的標籤是錯解了真正分歧的地方,所以我認為「左派」「右派」的標籤是不合理的,是政治性的,事實上不少福音派的信徒也是民主黨的。其實,在基督教的圈子裡,至大及至基本的分歧倒不在乎政治上的立場,而是在神學上的立場,至少在香港的基督教圈子,真正分歧的地方是神學上的不同立場。 3. 究竟「福音派」與「自由派」的神學立場有何分別呢?這又與同性戀的議題有何關係呢? J.I. Packer 在他那本經典之作「Fundamentalism and the Word of God」一針見血地指出分岐之處—這在乎他們信仰的根據及權威(authority)問題。 s 福音派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語,是完全而又自釋的(comp lete and self-interpretive)。簡言之,聖經說甚麼,就是神說甚麼,是他們信仰及倫理之最高標準。 s 自由派人仕則以為聖經只是含有神的話語(Bible contains the Word of God)。換言之,有些是神的話,有些不是神的話;究竟我們怎樣去分辨甚麼是真,甚麼是不真?這則在乎我們的理性了,凡通過我理性的,都是可信的;凡是不能通過我理性的,都不是可信的。簡言之,我理性說甚麼,便是神說甚麼,他們又以為聖經有不少是神話,虛構的故事,我們不必認同。 s 這是一個信仰至基本的問題,如果我們是一個Bible Believing Christian,則我們就要看看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個議題了!如果我們不是一個Bibles Believing Christian,我們就不用斤斤計較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問題了。 4. 又或許有些人不同意上述的看法,他們以為彼此都是相信聖經,只是大家的看法及解釋不同吧了!如此看法的人仕是不承認一個福音派基本的看法:聖經是自釋的(self-i nterpretive),以經解經是釋經學一個重要的原則,雖然在基督教圈子內還有不少不同的見解,但在基要信仰及論理問題上,似乎是非常明顯和一致的。
(五)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1. 明白了「不同基督教派」的基本分歧後,我們要看看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了,不少經文都提到「同性戀行為」(homosexual acts)是罪,這包括創世記十三章所多瑪、蛾摩拉的故事;利未記十八22;羅馬書一27;哥林多前書六9-10及提摩太前書一9-10。其中最有趣的是哥林多前書六9-10的兩個字,希臘文是“malakoi”及“arsenokoitai”。2. 哥林多前書六9是這樣記載「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我們要注意兩個字,希臘文是malakoi,另一個是arsenokoitai,前者中文譯作「作孌童的」,英文譯作male prostitutes,後者中文譯作「親男色的」,英文譯作homosexual offenders。Malakoi在新約聖經出現過四次,而aresenokoitai則出現過兩次。首先,我們要看看malakoi,這個字本來的意思是「軟綿綿」的,所以在馬太福音十一8,及路加福音七25都譯作「細軟衣服」;然而為甚麼哥林多前書六9卻譯作「孌童」呢?二者好像全無關連。原來希臘文malakoi除了直解作「細軟衣服」外,還可寓意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那個作被動的「女人」,中文譯作「孌童」是有商榷的餘地,因為他並不一定是孩童。至於arsenokoitai,無論是提摩太前書一10及哥林多前書六9,中文譯本都是譯作「親男色的」。其實,這個字本來的意思是「床上的男人」,arseno指男人,koitai指床,兩個字合起來就是「床上的男人」,這是描述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作主動的男人。保羅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行,在哥林多前書六9,保羅列出十種罪行,都是不義者的行為,也是不能承受神的國,這十種罪行就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不過,我們要留意一點,保羅所列出十種罪行,都是行為的表現,他是講到同性戀的行為,而不是指有同性戀的傾向,有同性戀的傾向並不是犯罪,有同性戀行為才是犯罪。我們不是反對同性戀人仕,乃是反對同性戀的行為。或許你會問:「若我真的有同性戀傾向,我要怎樣作?」答案很簡單:自律(self-control)。聖經很明顯告訴我們,所有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罪行,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也是一樣。或許真的有人生下來就有同性戀傾向,他就要學習自律,免得犯罪。我想耶穌說有人生下來是閹人,可能正是這個意思。3. 或許有人會說:「這些都是反映了當時社會的道德觀與文化,今日時代不同,我們不可以用2000多年前的價值觀道德觀應用在今天。」這正是福音派與自由派對聖經不同的看法了,如果我們以為聖經是2000多年前寫的,不適合如今的世代,我們就問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我們何必再看這不合時代的聖經,作為我們信仰與生活的指南呢?或者說得直一點:我們何必說自己是基督徒呢!」 作者: man288 時間: 2009-2-18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