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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有關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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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是指利用針孔攝影機等監視用器材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錄下一些私密的鏡頭。利用間諜技術流出所做出的器材使偷拍更加的容易,在一些色情網站上常常會有「密室偷拍」的影片流傳。

另外,使用望遠鏡、極長筒遠攝相機、攝錄機等拍下苦主(包括演藝、名人及普通市民等)的生活片段,也稱之為偷拍。 此類偷拍,在一些國家是刑事犯罪,但是在新聞自由的國度,此類新聞工作者的採訪及發表權,比苦主的「私隱權」更受到尊重。
引用:
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私隱權是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之徒的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

一般而言,侵害私隱的行為包括:


  • 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

  • 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

  • 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
    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

大多數人,特別是廣受媒體關注的人,認為他們的個人生活被媒體報導是一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然而新聞業人士則認為大眾有權知道處於公眾人物狀態的那些人的個人信息。這種區別被蘊含于大多數司法習慣中。

中國大陸
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國之一,為了維護其聲譽,政府在保護公民個人權上表現了較高的姿態。然而隱私權作為宣言的條款在中國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任何定義,保護隱私權更無從提及。這主要是由於受社會主義公有制度的影響,傳統道德難以形成認同保護隱私權的理念,公民對隱私權乃至人權的法律意識淡薄。普遍認為,1997年頒布的新刑法蘊含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美國
Warren和Brandeisy在一八九O年,於「哈佛法學評論」提出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論文,開啟了後世對於隱私權的討論。在這篇文章中,

Warren與Brandeis從侵權行為法 (tort) 的角度,建立了隱私權的存在依據,並主張「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文章中的許多論點對於後來的實務見解和學說,至今仍有很大的影響。

William L. Prosser教授在「加州法學評論」上發表的「隱私」一文,提出四種侵害類型:不合理的干擾私人領域、公開真實的私人事實、使用真實的訊息,造成錯誤的印象、未經授權到用個人的名稱或肖像,請參考隱私權 (美國)。

台灣
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至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為何? 依釋字603號解釋,可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所謂私密隱私,係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謂空間隱私,係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凡未經事主同意而拍攝的相片或錄影都稱為偷拍,不論是否用間諜技術,又或者簡單如只用手機偷拍。

新聞事件
2006年8月22日,《壹本便利》刊登了Twins成員鍾欣桐在馬來西亞舉行演唱會期間在後台更衣的照片,懷疑被事先安裝的針孔攝影機偷拍。英皇娛樂集團有限公司聲言將採取法律行動聲討。截至8月底,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收到接近2000宗投訴。

2006年8月25日,香港《太陽報》報導,在泰國曼谷旅遊熱點暹羅廣場(Siam Square)內的星巴克咖啡店被揭發有針孔攝錄機偷拍女性如廁,泰國警方強調會徹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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