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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有關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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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又稱為性暴力、性侵犯、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交的犯罪。

依據對黑猩猩的演化研究指出,強姦在古老社會中極可能具有實際的社會功能;現存男性強姦行為,可能是烙印在基因中尚未被徹底汰除的行為模式。

定義
強姦指的是在對方不同意或沒有理會對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強迫或威脅﹚,強制地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

由於生理上的特點,男性陰莖須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陰道內與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義上的強姦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經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或男子在未經許可下強行與另一男子發生肛交。

廣義上,不論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發生的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屬於強姦。

由於各國法律的不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只需要滿足「強行進行性接觸」這一定義,即構成強姦;另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則只承認「強迫對方發生陰道性行為」才是強奸,一般的性接觸或口交不算強奸;還有一些國家只承認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屬於強姦。

歷史
古羅馬:女人在羅馬人看來只不過是一個生育的工具和從事家務勞動的奴隸罷了。強姦並不看作是男人對女人的傷害行為,而是一個男人對另一個男人的「財產盜竊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錢賠償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親的損失來抵罪。

古代中國:在古代中國,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卻必須守身如玉、從一而終。[2]自宋朝程朱理學盛行後,改嫁也被視為可恥的行為。統治者極力宣揚「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甚至將女子守節與臣子盡忠等同起來。所以女子即使遇到強姦也必須拚死守節,否則就會遭到整個社會的孤立和迫害。

對女性的這種迫害到了明、清時期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各級國家權力系統全面捲入了製造所謂「貞節烈婦」的運動。據史料記載,因為性侵犯、甚至異性之間的身體接觸而自殺的婦女人數在明朝達到了8688人之多,因夫死或被拋棄而終身守寡的女人更是不計其數。

類型
根據強姦的方式、強姦的場所或強姦者和受害者的關係,強姦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型:

輪姦:又稱為集體強姦,是指複數的男性強姦一名或多名女性、複數的女性強姦一名或多名男性、複數的同性強姦一名或多名同性的事情,輪流向受害者進行的侵犯性發泄行為,使受害者受到嚴重的生理及心理創傷。

虐奸:指在性侵犯的同時對受害者進行虐待的強姦行為。

約會強姦: 在社交場合發生的強姦。一般Q戀人或其他認識的人在約會場合強姦。

監獄強姦: 指受害者在監獄中被其他犯人或監獄工作人員強姦的事件。

婚內強姦: 強迫自己的配偶發生性關係的強姦行為。

戰爭強姦: 在戰爭中發生的強姦。歷史上,女性經常成為戰爭中的「戰利品」。在抗日戰爭中,數以十萬計的中國婦女被日本軍隊強姦。

道德
傳統的父權制社會道德否認女性的任何性權利,認為她們沒有獨立的人格,她們的身體只能被自己的丈夫佔有。因此社會輿論通常對聲稱被強姦的受害者持懷疑態度,某些人不但不同情受害者,反而認為受害的女性是可恥的。儘管她們沒有傷害任何人,卻受到種種非議甚至人身攻擊。因此很少有性犯罪受害者報案,往往讓歹徒繼續逍遙法外。

女權主義者認為強姦只是一種普通的暴行,而不是對受害者的侮辱,所謂的「性恥辱」是男權社會對女性的迫害和歧視,目的是保證男性對女性身體的獨占權,就像處女道德一樣。現代文明國家通常用性侵犯、性虐待等詞彙代替凌辱、姦污等帶有強烈侮辱和歧視性質的用語。

法律
法定強姦
是指和法定年齡以下的女性發生性性行為的性犯罪。法定強姦是不以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進行性交為前提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沒有對於性行為的判斷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法定年齡定為14歲。中國法院對於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參与者,將明知對方不滿14歲和不知情的情況區別對待。2003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複》。根據該批複,如未滿十四歲幼女外表明顯成熟或謊稱年齡使行為人誤以為其已滿十四歲,那麼行為人與之發生性關係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如幼女數次與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那麼這些男子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該解釋的內容在中國法學界引起大範圍的爭論。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確定為強姦罪,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罪名。該規定也引發了法學界的爭議。

根據刑法236條規定,姦淫幼女者可在3至10年有期徒刑中從重判罰,如情節惡劣、姦淫幼女多人、輪姦、使幼女重傷、死亡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
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齡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系,不管該女性是否自願,強姦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齡以下的女性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該女性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不可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系,《中華民國刑法》稱之為「強制性交」。[3]

婚內強姦
在古代社會,妻子理所當然是丈夫的家庭奴隸。妻子作為一種家族傳宗接代的工具而存在,作為丈夫的附屬物而存在,因此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不算犯罪。即使在現代的很多亞洲國家也仍然如此。

然而隨著20世紀60年代女權運動的興起,女性要求擁有獨立自主的性權利。肯定婚內強姦的丈夫構成強姦罪,目前在西方已漸成潮流。

美國紐澤西州刑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無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關係而被推定為不能犯強姦罪。」這是對普通法強姦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關係已經不能阻礙強姦罪的成立。美國自70年代以來,除紐澤西州之外,還有加利福尼亞、德拉瓦、內布拉斯加和奧勒岡等州,也有類似規定。1981年紐澤西州最高法院就史密斯案作出了美國第一個婚內強姦的判決。1984年9月,佛羅里達州邁阿密法庭判處威廉· 里德14年監禁,原因是被告結婚後長期強行與其妻子發生性行為,構成了婚內強姦罪。

1991年10月23日,英國上議院在審理皇室訴R一案時作出了一項歷史性裁決:妻子只要表示離開丈夫的企圖(如搬離家庭),便已經撤消「婚姻同意/權利」,有權控告丈夫強姦。英國最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指出:「現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來順受的性奴隸,而是平起平坐的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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