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月前,我寫過一篇題為[Today,I'm still mad.]的文章。裡面有一段是這樣的:
"某女生從來未談過戀愛,卻因為身邊的人,包括父母早已離婚、朋友間不是談戀愛三五年後分手,傷心欲絕,就是同事中不斷有人抱怨著自己的婚姻,於是,她斬釘截鐵地告訴我,[男人信唔過]。我不斷告訴著她,愛情是值得相信的、依靠的,她卻將我的一切說話嗤之以鼻,甚至報以羞辱、責備,說[你不過想溝我,同我上床之嘛]。同意她的說法的人,就可以跟她做朋友;不同意的,如我,就早已絕交了。在她心目中,我是瘋的,因為,我還相信愛情的真實。
當然,必要聲明一點,我絕無[溝]她的意思。我只是以朋友身份,跟她聊及談戀愛的事情而已。我提及這件事的原因是,如果你堅持某些想法、意見是真的,可是有人認為你這種想法是瘋狂的話,首要的並不是檢討自己有沒有錯,而是找一些跟你有一樣想法的人做朋友。將自己是不是瘋狂的取決權,歸於自己。雖然,也許這才是最真正的瘋狂。"
所謂[中毒太深]、所謂[正常],有時候,該怎樣下定義?我深思。
還是馬克思的一句最發人深醒:他說,宗教是精神鴉片,麻醉人心,讓人民不懂反抗社會強權、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