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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戀者慕道或信主問題

關於同性戀者慕道或信主問題

我有個朋友,佢同我說:自細已經知道自己係同性戀者,過往也曾同同性拍過拖,但佢最近話比我知佢信咗主,想返天主教堂學道理,咁有無問題?? 佢需唔需要同堂區職員講?會否影響佢領洗?? 如果佢領洗完仍有同性戀行爲,可以嗎? 告多幾次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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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真心皈依天主, 之前的罪都在赴洗的時候獲赦免."
佢可以私下向神父請教. "以前"的同性戀行為不會影響他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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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與同性戀
By: 關俊棠 (香港教區司鐸 ) 2005-06-03
http://www.inmediahk.net/node/36380

教會歷史上對同性戀的立場

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與同性戀者的關係相當特殊,反對同性戀是二千年來基督宗教的傳統。初期教會(公元一世紀)的婚姻家庭觀念以及性愛觀念大致上仍然以舊約法典的精神為依據,而舊約明顯地介定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罪行。《肋未紀》第十八章廿二節:「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的行為。」其結果是「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肋廿:13)歷史上第一位權威基督徒神學家保祿在寫給初期地方教會的書信中,公開指責同性性行為是屬於異教徒的行為,是拒絕皈依上主和拒絕接受永生的象徵。保祿又指出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逆性)的罪:「...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羅一:24-27)保祿還列出了同性戀行為是被逐出天國的各種罪行之一(格前六:9;弟前一:9)。

到了教父時代(公元二至五世紀),教會的神學家繼承了猶太教及第一代基督信徒反同性戀的傳統,將舊約聖經《創世紀》第十九章四至十四節中索多瑪和哈摩辣城的毀滅,正式演繹成對同性性行為罪行的懲罰。原本聖經作者以這兩座城象徵道德敗壞以及不信上主的象徵,從未有指它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被罰。反之,教父時代的末世論者卻以這種演繹,阻嚇當時的信友不可模仿希臘人的生活方式,包括希臘人的同性戀行為。從此,在教會文獻中,這兩座城的原本罪行如壓榨別人、不公義、對上主的使者不友善和不敬等...都被忽略了。

到了公元四世紀(314 A.D.),教難平息,基督的教會成了羅馬帝國的國教,對同性戀的否定開始漸漸從基督徒流傳到普羅大眾的觀念中,亦從教會的法律傳統到羅馬帝國的俗世法律內。

中古時代(公元六至十五世紀),無論是東正教會(主要在希臘、東歐及中東地區)或羅馬天主教會(主要在西歐地區)都同樣視同性戀為逆性之罪行,有違天主創造人類性功能作生育的目的。事實上,當時任何沒有生育目的的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的罪,都是「污辱了自己的身體」,其中尤以同性戀和自慰行為為甚。同性戀者當時有被施笞刑、閹刑及被綑在柴堆上活活燒死的。

到了宗教改革時代(公元十六/十七世紀),新教徒雖在不少信理和紀律上反對羅馬天主教會,但在性愛及婚姻觀念上並沒有太大的改變,對同性戀也是持絕對的否定態度。新教中清教徒一派,更堅持俗世法律應該多方面干預性生活。由十七世紀開始,天主教與新教不單在歐洲展開一連串的宗教論戰,更各自爭取將其教義傳到歐洲以外的新發現地區,連同反同性戀的意識也傳到世界各地去。

從十八世紀到二十世紀,基督宗教受到世俗化的衝擊愈來愈大,自文藝復興時代的人文主義,以及啟蒙運動後的理性主義、科學實證主義、實用主義和存在主義,加上各類新知識、新發現、新學說和新科技等,都給基督宗教及其神學帶來不少壓力,無論在羅馬天主教或基督教會內,均帶來不少的沖擊,也促成了聖經重新評釋的運動;到了二十世紀,神學界內出現了保守和開明兩大堡壘。在同性戀問題上,羅馬天主教的傳統派及新教的福音派、基要派仍然堅持它是嚴重的罪行,或至少是一種「不正常」的心態所導致的行為。但開明派卻願意重新在神學上了解和演繹同性戀現象,以配合新的知識,從而作出更中肯的判斷。

教會對同性戀的態度漸趨溫和

近二十年,天主教官方對同性戀漸漸發展出一種一分為二的見解,而態度和語調也較溫和。首先是一九七五年羅馬教廷信理部所發表的《有關若干性道德問題》文件。文件指出:「在牧民的層面上,這些同性戀者必須要得到諒解和支持,好使他們能克服個人方面的困難和重新投入社會。應明智地來判斷他們的罪。但任何牧民理由均不可以合理化他們的同性性行為及認為為這些在特殊處境的人,如此行為是可容許的。因為根據客觀的倫理秩序,同性戀者間的性行為無法表達出性行為的本來意義。在聖經傳統裡,這種行為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缺陷及甚至被認為是背棄天主的可悲後果。當然,聖經這種判斷並不容許我人就此結論出有此種性反常現象的受害人要全部承擔責任,但卻明明指出同性戀行為本質地是一種亂性的行為,並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得到認可。」上述的看法並不視同性戀本身是一種道德上的惡,但卻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嚴厲之道德缺陷和應受禁止之行為。

一九九二年出版之《天主教教理》第2357條指出,同性戀:

一、古今中外均有;
二、心理因素未明(不是生理因素);
三、聖經立場──嚴重的失調行為;
四、違反自然律(即缺乏了恩賜生命之意義);
及 五、不是由純真之感情和性的互補而衍生出來的。


但第2358條卻又指出: 

一、有為數不少的男人和女人是完全同性戀,即不是由選擇而來的;
二、在教會內,應受到尊重、同情和親切之接納,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歧視之表示;
三、同性戀之信徒應把可能遭遇的困難和主十字架之犧牲結合一起。


整個天主教之訓導傳統,可用一句簡單的話概括:「不歧視同性戀者,但反對同性性行為。」

基於以上的結論,即使官方教會傳統立場不變,但在支持立法反對歧視同性戀者這點上,理論上應沒有問題。不過,話得說回來,基於教會長期以來,對同性戀的否定,以及至今仍視同性戀為嚴重的失調行為,是違反自然的一種缺陷,故要教會一下子從敵對、鄙視的態度,改為尊重、同情,再進而到一如任何人士(包括同性戀者)所希望得到的了解和接納,並非一件容易的事,不應對此作過份急切的要求。

要大多數信友及神職人員支持通過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以及真誠把同性戀者視為平等之兄弟姊妹,而非缺陷的一群、軟弱的一群或不幸的一群,看來還有不少功夫要做。不過,就最近之發展來看,教會包括本港天主教會對這問題之態度的確有正面的改進。從一九九二年之新教理至去年九月之公教錄像、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委員會之積極參與,我認為同性戀並非是信仰及道德上的一個死結。兩年前,我在美國三藩市主持一個講座時,一位三藩市教區的神父向我透露,當地主教公開接納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士入修道院,只要他能遵守渡獨身生活的承諾,同樣可以接受訓練成為神職人員。我想這是天主教會在某些地區對同性戀及同性戀者,採取一個相當開明和公允態度的一個好例子。

對教會的建議

天主教信仰對「人人生而平等」這基本權利背後之解釋是,因為人人均是天主的子女,故都是衪的肖像。同性戀者一如異性戀者,在反映神的肖像和子女這點上,是基於他們行為生活中的愛心、對自己對別人的關懷和尊重、對社會投身、對責任的承擔等品格的表現和內在之修為上,而不是在於他們的性取向。

最後,我在此呼籲教會內的朋友,可認真考慮下列各點,並獻出實質的支持:

一、支持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在僱傭、房屋、服務、教育、加入會社等方面之權利。因為公正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正面之教育;

二、把傳統一直視同性戀為嚴重逆性行為甚至罪惡之觀點重新再檢討。就聖經、神學、哲學、行為科學和醫學等作科際交談,以對同性性行為有一種雖未必是定論,但卻較全面的了解和非不可逆轉(irreversible)的道德立場。交流會應包括對上述學科有一定專業知識之同性戀人士;

三、接納同性戀者在教會內參與各項事工及活動、善會、禮儀及聖事,包括聖體聖事、帶頭實踐《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之精神;

四、同性戀的朋友,一如異性戀者,當認真看待其伴侶,建立一份恆久專一的關係,並為堅持這種關係而作出努力。需知潔德(chastity)不單為異性戀者重要,為同性戀者也一樣重要。潔德之意義不在於犯罪不犯罪之問題,而是一種提升人格和道德勇氣最有力和最健康的修為鍛鍊;

五、教會學校為高年級(upper forms)的學生提供對兩性平等、性傾向問題之認識、討論和反歧視之教育。沒有資料顯示,一個根本沒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孩或女孩,因為多了解同性戀的問題,就有危機成為同性戀者;

六、呼籲香港天主教會為現職之全體或部份神父和修女,舉辦一次與同性戀者對話之聚會,讓雙方就學理、成長、信仰經驗、實際疑慮等方面作一次正面之交流;

七、最後,一如劉千石議員所言,支持立法並不是意味著對同性戀表示贊成或同意,而是旨在消除歧視態度。正如你和我一樣,都珍惜思想、言論和宗教自由,立法保障這些自由,並非等於要我一定同意你的立場,但卻可確保你我均不會因意見或行動得不到同意,而遭受歧視,甚至受排斥和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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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永鑫(2003)
澳洲墨爾本若望保祿二世學院生命倫理神學碩士、博士(候選人)。任教於輔大神學院,教授生命倫理神學、倫理神學等相關課程。


天主教會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與牧靈輔導-甯永鑫(2003)



      前言

       近年來無論國內外,對同性戀的議題早已討論得如火如荼,也在基督的教會中造成不小衝擊。今年五月在台灣有一位德籍神父為三對罹患愛滋病的同志舉行婚禮(《聯合報》5.19.);六月,英國聖公會提名一位同性戀神父出任倫敦西部瑞丁教區主教一職,而全球聖公會最高精神領袖、英國坎特伯利大主教威廉斯公開表示,他不反對任命一名同性戀者出任英國主教。同一時間美國聖公會的新罕布夏州教區也選出了美國聖公會有史以來第一位同性戀主教。不過,這個問題已經在聖公會內引起軒然大波,甚至可能導致聖公會分裂。在澳洲,更有一位博士候選人以「耶穌基督是同志」為題來做他的博士論文。

       身為基督信徒當然也有責任對此問題表示關懷及提出看法。本文之撰寫旨在協助教會內許多奉獻自己而從事同性戀者牧靈工作的人員和一般教友,在不違反教會訓導的原則下,能夠充分發揮所長,陪伴同性戀者妥善和正確地答覆天主對他們的召叫。以下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第二部分為在從事對同性戀者牧靈工作時,應具有的方法與倫理原則。第三部分則是一個案例的簡述及分析。

      一、 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
        
      
 《天主教新教理》2357條說:「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其所引用的聖經首先是索多瑪的罪行(創十九1~29)。天主藉著行動(處罰索多瑪)也藉著言語(《肋末紀》的戒律)譴責同性戀的性行為。《梅瑟五書》載有的這些譴責經歷約1300年,選民生活的文化背景早已變遷,但《新約》仍堅持對同性戀性行為的負面定斷。《伯後》、《猶達書》肯定是淫亂招致受罰;《宗徒書信》雖揚棄了舊約中的許多律法,卻堅定地維持上述戒律。教會訓導權、宗徒繼承人說:「聖經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今天仍有效。」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他的《真理的光輝》通諭中,為教會作了導正視聽的工作。教宗認為,目前道德敗壞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排斥「內在倫理惡」(註1)之觀念,認為其不是一種真正的惡。要培養清楚而正確的道德觀念必須實踐客觀的倫理善,避免客觀的倫理惡;雖然同性戀的傾向不是一種罪,但的的確確是一種「內在倫理惡」。為此,《真理的光輝》中教導了我們藉著實踐「積極規範」(positive precept)和遵守「消極規範」(negativeprecept),而獲得正確的道德觀及善度基督徒的倫理生活。以下就藉著「積極規範」和「消極規範」來說明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

       「消極規範」(negativeprecept)告訴我們「不可以」做什麼,是絕對禁止的道德行為,簡單的說就是「禁令」,意即我們應該避的惡。教廷信理部《人的位格》宣言中指出:「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天主教新教理》2357也指出同性戀的性行為不是來自真正的情感和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同性戀的性行為違反了客觀的自然律,因其排除了生命的賜予,因而也相反了天主的旨意:「你們要生育繁衍,充滿大地」(創一28)。再者,根據十誡中的第六誡「不可姦淫」而得的基本倫理規範為「絕對不可有婚外性行為」。這項消極規範說明了:任何在婚姻之外的性行為,皆是被禁止的,如婚前性行為、同居、通姦、外遇等,當然也包含了同性戀的性行為。近來無論在教會內或教會外,有些人試圖利用「同志的婚姻」來規避此項倫理規範,殊不知所謂「同志的婚姻」在根本上就已經違反了婚姻家庭的兩項基本要素:「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創一27、創五1~2),及「父母和天主合作創造新位格人(子女)」(創一28)。「同志的婚姻」在本質上根本不能稱為及成為婚姻。藉著「消極規範」,我們能夠清楚的瞭解:為什麼教會訓導明白的指出同性戀的行為是嚴重違反人類行為的目標,也相反天主的旨意,是絕對禁止的道德行為。

       「積極規範」(positiveprecept)教導我們「應該」做什麼,就是運用智慧、理性所該行的善,也就是「德行」。《天主教新教理》指出,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天生的同性戀傾向,同性戀並非他們刻意的選擇,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信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他們的召叫是過貞潔的生活,這便是一個「積極規範」。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信徒的成全。事實上,這種在信仰的光照下所發展出來的貞潔之德,從積極面來看也是一種特別的恩寵,這能使他們的生命和成就具有特別的意義,並且將對教會有一個特殊的貢獻。

       另一項「積極規範」為,儘管他們無法一時改變同性戀的傾向,他們還是有道德上的責任去避免性行為的發生,避免自己的行為對別人造成不良影響,換言之,避免「立惡表」也是天主對他們的召叫。基督信徒信仰的核心,是我們相信基督同我們在一起,賦予我們力量,使我們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追隨祂(瑪十六24~26,十一28~30),這正是基督信徒一生所追尋和努力的終極目的。

      二、 在牧靈上的倫理原則和輔導方式

      (一) 應當注意的一些倫理原則

      1 須將同性戀的傾向與行為分清楚:同性戀的傾向並不是一種罪,但是一種內在的倫理惡;而同性戀的行為在客觀上是一種罪,但在主觀上由於錯誤的良心等因素,也許並不能構成罪行,不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依然是一個不許可和必須避免的行為。

      2 牧靈人員應當記住,那些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必須被看做是需要幫助的人。「我是孤立的,不能夠向任何人講」,幾乎是每一個渴望改變的同性戀者所共同有的說法。
      
3 明白充分討論的價值。幫助受輔者明白他也許不是天生是個同性戀者,鼓勵並協助他找出影響其性取向的一些根本因素。
      
4 相較之下,同性戀的行為比傾向要容易改變,牧靈人員應先幫助受輔者有效的改變其行為,過一個貞潔的生活。至於傾向的部分,也因依照個案產生的因素的不同,盡量予以協助克服。
      
5 雖然同性戀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但應當像其他問題一樣處理。並不因為他是同性戀,他的罪就比其它異性戀來的重。
      
6 鼓勵受輔者獲得新的、不同的友誼--那些非同性戀基督徒的友誼,而非那些助長他同性戀傾向的友誼。
      
7 一個牧靈人員應當依據客觀的評估,指點受輔者同時接受其它專家的協助,例如: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內分泌學家等。
      
8 造成同性戀傾向的原因,不但複雜,而且是經過許多年始形成的,不可能在一兩次或短時間內的學習過程中獲得解決。
      
9 要用誠實的態度面對問題,不能先有成見而被對同性戀的不好感受所侷限,或因某些觀念的作祟,而左右我們的判斷。同性戀的性行為只是在羅一18~32中所說的罪行中的一種罷了,並不是全部。我們都是罪人,都有待改善,不只是同性戀者。
      
10 沒有人是完美無缺的,都是正在努力的。所以要有望德,望德領我們往前看,所有人都在路上往前走,朝向一個目標-改善自己的目標。不只是同性戀、異性戀,任何人在性方面都有改善的空間,都需要救主。

      (二) 輔導的方式

      1 決定輔導目標

        當某人來求助時,他/她想要什麼?想排除同性戀的傾向?想知道聖經及啟示中對同性戀的教導?想尋求協助停止同性戀行為?想約束不斷的同性戀行為?或一些其他的需要?在尚未徵詢及討論受輔者的答案之前,先不要假設自己知道受輔者想要什麼。

      2 訂定切合實際的期望

輔導同性戀者實非易事,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即使同性戀的行為能完全根除,同性戀的傾向還是不容易根絕的。有時一個人雖不能改變其同性戀傾向,但卻能藉者天主的恩寵與人的鼓勵,過一種不受同性戀糾纏及戰勝同性戀行為的貞潔生活。因此我們大可抱著殷切的期望,尤其是一個人有意願想要改變的時候。

        通常在符合下列情形越多的情況下,成功的機會越大:

        --受輔者能坦承面對自己的同性戀問題
        --受輔者有強烈的改變動機
        --受輔者有心想要與那些引誘他從事同性戀行為的夥伴分開
        --受輔者有心戒絕使人脆弱、喪失理智而無法抗拒誘惑的藥物及酒精
        --受輔者渴望遠離犯罪並將生命與困難交託給主基督

      3 充分分享所知

前來尋求輔導的同性戀者有時可能會相信一些關於同性戀的「神話」。在輔導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須特別注意探討這些偏差的想法,並灌輸它對同性戀及性的正確觀念及想法。例如讓他們知道,並非所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在社會上都適應不良,同性戀也不是一種無法治療、邪門的病症,或者是同性戀者無法在社會上發揮己長。特別要清楚說明教會區分同性戀傾向及同性戀行為不能混為一談的立場。

      4 對同性戀者表示愛與接納

一個在同性戀中掙扎的人,無論他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對愛的渴求都是一樣的。在異性戀的社會中生活,同性戀者通常會處於較低的社會地位、遭受到較多的屈辱或是在生活上有較多的不便與不安,這些都是同性戀者的壓力來源,也是同性戀者壓力遠較異性戀者來得高的原因。而這些潛藏的社會壓力源,往往使同性戀者出現精神疾病或暴力傾向。那麼同性戀者或其家庭,面對自己或子女是同性戀,而造成個人或家庭壓力與負向情緒的事實,又該如何處理呢?同性戀者早已被不正常的家庭、不良的環境或者一些同樣會影響我們每個人的罪所傷害。這種同性戀的傾向也許並非他咎由自取,而是早在他能自我負責的年齡前就學習到了。為何他們需要一位基督信徒的朋友呢?因為基督信徒有主的同在,基督信徒知道基督的愛。唯一能拯救人的就是至純至真的基督的愛--基督道成肉身的愛具有救贖的功績,也具有成聖、醫治的能力。全世界的人都渴慕這種基督的愛,基督信徒的使命就是使人們能感受、觸摸並經歷這份愛。

      5 鼓勵他改變行為

即使有愛與接納,一位曾經與人有同性戀關係的人也不會突然改變,尤其是如果他捲入這樣的關係已經有一段不算短的時間時,要使他立即終止同性戀的行為更是難上加難。受輔者經過一番考慮而決定改變行為,他仍可能重蹈覆轍,且往往會打消改變的念頭。此時牧靈人員必須以坦誠、耐心、仁慈而又堅定的態度與他討論這種阻力,同時要特別注意絕對不可公開的或明顯暗示你同意他繼續同性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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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個案研究

      台灣天主教會中的一個事件

       《教友生活周刊》於2000.10.29.及2000.11.05.曾刊登兩篇文章,前者為孫茂學神父所寫「你問我答--同志戀情進教堂受祝福,您有什麼看法」,文中對同性戀者做了強烈的批判,並引用許多聖經章節支持其立場。並指出:「同性戀的罪行,不需要倫理神學家來聲明,正常人都認為這是逆性,是變態的,是正常社會所擯棄的‥‥。愛滋病是天主所下的猛藥,天主願藉此病使他(同性戀者)回頭改過。」一週後,服務於露德之家的謝菊英修女立刻撰文表示抗議,除了說明愛滋病不能和同性戀劃下等號外,也提到在輔導案例中,有許多同性戀者終身只有一位性伴侶,並在失去其伴侶時的哀痛,絕不亞於一般人‥‥。謝修女呼籲我們要尊重同性戀者為一個有尊嚴的人,並接納他為我們受苦的兄弟,但也隱約提供一個看法: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若同性戀者能維持一固定性伴侶,這項的行為似乎是可以被接受的。
      事件的分析

      1. 兩者在對同性戀的認識上,都無法清楚將同性戀的傾向與行為分開來討論,混為一談的結果,便是產生對同性戀的誤解、排斥或過度寬容。
      
2. 一個牧靈人員對受輔者不能有一些先入為主的觀念,應充分收集一些客觀的學術報告並瞭解造成受輔者現況的種種因素,才能對症下藥,妥善解決受輔者所渴望被解決的問題。
      
3. 在牧靈工作上,常常會遇到一些令人同情的個案而產生惻隱之心,要注意這樣的處境常常使我們軟弱,長久下來,甚至會漸漸改變牧靈人員的價值觀及立場。面對這樣的情形,牧靈人員除了要對教會的訓導立場有充分的了解及認同外,在靈修生活中也需要向天主訴說困境及渴求幫助。
      
4. 同性戀者並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人,他是我們在主內的兄弟姊妹,應該得到相同的尊重及接納。每個人都是罪人,都需要悔改和幫助,在對同性戀者的牧靈工作中,應該以一個罪人的身分來看待另一個罪人,而非以義人的身分來看待受輔者。
      
5. 上述兩位牧者若能對其牧靈方式略作修正,並以明智、坦誠、耐心、包容、體諒、仁慈而又堅定的態度來協助受輔者,相信一定能夠為台灣天主教會關懷、協助同性戀者的工作樹立一個良好的典範。

      結 論

       教會有責任與義務幫助那些渴望受幫助的人,對同性戀者當然也不例外。同性戀是相當複雜的問題。我們不能否認,對所有的個案而言,他們都需要更多的時間及更多輔導的專業技術。同性戀的發展已經延續了一段很長的時間,既已根深蒂固,其治療就可能很費時且需要相當專業的輔導技術。我們必須坦承本身在專業上的不足,而必須將受輔者轉介給其他更能提供幫助的專業人員,或是一同合作來幫助受輔者。

       從本文中可以瞭解一些在從事同性戀的牧靈工作時,所應注意的相關事項、輔導方法與倫理原則。筆者在此也再度提醒願意從事輔導同性戀者工作的牧靈人員,首先必須對同性戀的定義、成因、類型要有正確的知識;並在不違反教會的教導下,以一顆仁愛、包容、有耐性及充滿望德的心,來面對那些渴望得到幫助的兄弟姊妹。同時,也要在本身的靈修生活中,常常想望、呼求天主的恩寵,使自己能成為一個明智而謙遜的牧者,好使那些接受我們協助的兄弟姊妹,能夠在耶穌基督的聖愛中,善度聖潔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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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y very good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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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真心皈依天主, 之前的罪都在赴洗的時候獲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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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真心皈依天主, 之前的罪都在赴洗的時候獲赦免."
佢可以私下向神父請教. "以前"的同性戀行為不會影響他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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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與同性戀
By: 關俊棠 (香港教區司鐸 ) 200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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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歷史上對同性戀的立場

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與同性戀者的關係相當特殊,反對同性戀是二千年來基督宗教的傳統。初期教會(公元一世紀)的婚姻家庭觀念以及性愛觀念大致上仍然以舊約法典的精神為依據,而舊約明顯地介定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罪行。《肋未紀》第十八章廿二節:「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的行為。」其結果是「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肋廿:13)歷史上第一位權威基督徒神學家保祿在寫給初期地方教會的書信中,公開指責同性性行為是屬於異教徒的行為,是拒絕皈依上主和拒絕接受永生的象徵。保祿又指出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逆性)的罪:「...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羅一:24-27)保祿還列出了同性戀行為是被逐出天國的各種罪行之一(格前六:9;弟前一:9)。

到了教父時代(公元二至五世紀),教會的神學家繼承了猶太教及第一代基督信徒反同性戀的傳統,將舊約聖經《創世紀》第十九章四至十四節中索多瑪和哈摩辣城的毀滅,正式演繹成對同性性行為罪行的懲罰。原本聖經作者以這兩座城象徵道德敗壞以及不信上主的象徵,從未有指它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被罰。反之,教父時代的末世論者卻以這種演繹,阻嚇當時的信友不可模仿希臘人的生活方式,包括希臘人的同性戀行為。從此,在教會文獻中,這兩座城的原本罪行如壓榨別人、不公義、對上主的使者不友善和不敬等...都被忽略了。

到了公元四世紀(314 A.D.),教難平息,基督的教會成了羅馬帝國的國教,對同性戀的否定開始漸漸從基督徒流傳到普羅大眾的觀念中,亦從教會的法律傳統到羅馬帝國的俗世法律內。

中古時代(公元六至十五世紀),無論是東正教會(主要在希臘、東歐及中東地區)或羅馬天主教會(主要在西歐地區)都同樣視同性戀為逆性之罪行,有違天主創造人類性功能作生育的目的。事實上,當時任何沒有生育目的的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的罪,都是「污辱了自己的身體」,其中尤以同性戀和自慰行為為甚。同性戀者當時有被施笞刑、閹刑及被綑在柴堆上活活燒死的。

到了宗教改革時代(公元十六/十七世紀),新教徒雖在不少信理和紀律上反對羅馬天主教會,但在性愛及婚姻觀念上並沒有太大的改變,對同性戀也是持絕對的否定態度。新教中清教徒一派,更堅持俗世法律應該多方面干預性生活。由十七世紀開始,天主教與新教不單在歐洲展開一連串的宗教論戰,更各自爭取將其教義傳到歐洲以外的新發現地區,連同反同性戀的意識也傳到世界各地去。

從十八世紀到二十世紀,基督宗教受到世俗化的衝擊愈來愈大,自文藝復興時代的人文主義,以及啟蒙運動後的理性主義、科學實證主義、實用主義和存在主義,加上各類新知識、新發現、新學說和新科技等,都給基督宗教及其神學帶來不少壓力,無論在羅馬天主教或基督教會內,均帶來不少的沖擊,也促成了聖經重新評釋的運動;到了二十世紀,神學界內出現了保守和開明兩大堡壘。在同性戀問題上,羅馬天主教的傳統派及新教的福音派、基要派仍然堅持它是嚴重的罪行,或至少是一種「不正常」的心態所導致的行為。但開明派卻願意重新在神學上了解和演繹同性戀現象,以配合新的知識,從而作出更中肯的判斷。

教會對同性戀的態度漸趨溫和

近二十年,天主教官方對同性戀漸漸發展出一種一分為二的見解,而態度和語調也較溫和。首先是一九七五年羅馬教廷信理部所發表的《有關若干性道德問題》文件。文件指出:「在牧民的層面上,這些同性戀者必須要得到諒解和支持,好使他們能克服個人方面的困難和重新投入社會。應明智地來判斷他們的罪。但任何牧民理由均不可以合理化他們的同性性行為及認為為這些在特殊處境的人,如此行為是可容許的。因為根據客觀的倫理秩序,同性戀者間的性行為無法表達出性行為的本來意義。在聖經傳統裡,這種行為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缺陷及甚至被認為是背棄天主的可悲後果。當然,聖經這種判斷並不容許我人就此結論出有此種性反常現象的受害人要全部承擔責任,但卻明明指出同性戀行為本質地是一種亂性的行為,並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得到認可。」上述的看法並不視同性戀本身是一種道德上的惡,但卻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嚴厲之道德缺陷和應受禁止之行為。

一九九二年出版之《天主教教理》第2357條指出,同性戀:

一、古今中外均有;
二、心理因素未明(不是生理因素);
三、聖經立場──嚴重的失調行為;
四、違反自然律(即缺乏了恩賜生命之意義);
及 五、不是由純真之感情和性的互補而衍生出來的。


但第2358條卻又指出: 

一、有為數不少的男人和女人是完全同性戀,即不是由選擇而來的;
二、在教會內,應受到尊重、同情和親切之接納,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歧視之表示;
三、同性戀之信徒應把可能遭遇的困難和主十字架之犧牲結合一起。


整個天主教之訓導傳統,可用一句簡單的話概括:「不歧視同性戀者,但反對同性性行為。」

基於以上的結論,即使官方教會傳統立場不變,但在支持立法反對歧視同性戀者這點上,理論上應沒有問題。不過,話得說回來,基於教會長期以來,對同性戀的否定,以及至今仍視同性戀為嚴重的失調行為,是違反自然的一種缺陷,故要教會一下子從敵對、鄙視的態度,改為尊重、同情,再進而到一如任何人士(包括同性戀者)所希望得到的了解和接納,並非一件容易的事,不應對此作過份急切的要求。

要大多數信友及神職人員支持通過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以及真誠把同性戀者視為平等之兄弟姊妹,而非缺陷的一群、軟弱的一群或不幸的一群,看來還有不少功夫要做。不過,就最近之發展來看,教會包括本港天主教會對這問題之態度的確有正面的改進。從一九九二年之新教理至去年九月之公教錄像、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委員會之積極參與,我認為同性戀並非是信仰及道德上的一個死結。兩年前,我在美國三藩市主持一個講座時,一位三藩市教區的神父向我透露,當地主教公開接納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士入修道院,只要他能遵守渡獨身生活的承諾,同樣可以接受訓練成為神職人員。我想這是天主教會在某些地區對同性戀及同性戀者,採取一個相當開明和公允態度的一個好例子。

對教會的建議

天主教信仰對「人人生而平等」這基本權利背後之解釋是,因為人人均是天主的子女,故都是衪的肖像。同性戀者一如異性戀者,在反映神的肖像和子女這點上,是基於他們行為生活中的愛心、對自己對別人的關懷和尊重、對社會投身、對責任的承擔等品格的表現和內在之修為上,而不是在於他們的性取向。

最後,我在此呼籲教會內的朋友,可認真考慮下列各點,並獻出實質的支持:

一、支持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在僱傭、房屋、服務、教育、加入會社等方面之權利。因為公正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正面之教育;

二、把傳統一直視同性戀為嚴重逆性行為甚至罪惡之觀點重新再檢討。就聖經、神學、哲學、行為科學和醫學等作科際交談,以對同性性行為有一種雖未必是定論,但卻較全面的了解和非不可逆轉(irreversible)的道德立場。交流會應包括對上述學科有一定專業知識之同性戀人士;

三、接納同性戀者在教會內參與各項事工及活動、善會、禮儀及聖事,包括聖體聖事、帶頭實踐《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之精神;

四、同性戀的朋友,一如異性戀者,當認真看待其伴侶,建立一份恆久專一的關係,並為堅持這種關係而作出努力。需知潔德(chastity)不單為異性戀者重要,為同性戀者也一樣重要。潔德之意義不在於犯罪不犯罪之問題,而是一種提升人格和道德勇氣最有力和最健康的修為鍛鍊;

五、教會學校為高年級(upper forms)的學生提供對兩性平等、性傾向問題之認識、討論和反歧視之教育。沒有資料顯示,一個根本沒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孩或女孩,因為多了解同性戀的問題,就有危機成為同性戀者;

六、呼籲香港天主教會為現職之全體或部份神父和修女,舉辦一次與同性戀者對話之聚會,讓雙方就學理、成長、信仰經驗、實際疑慮等方面作一次正面之交流;

七、最後,一如劉千石議員所言,支持立法並不是意味著對同性戀表示贊成或同意,而是旨在消除歧視態度。正如你和我一樣,都珍惜思想、言論和宗教自由,立法保障這些自由,並非等於要我一定同意你的立場,但卻可確保你我均不會因意見或行動得不到同意,而遭受歧視,甚至受排斥和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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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永鑫
澳洲墨爾本若望保祿二世學院生命倫理神學碩士、博士(候選人)。任教於輔大神學院,教授生命倫理神學、倫理神學等相關課程。


天主教會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與牧靈輔導-甯永鑫



      前言

       近年來無論國內外,對同性戀的議題早已討論得如火如荼,也在基督的教會中造成不小衝擊。今年五月在台灣有一位德籍神父為三對罹患愛滋病的同志舉行婚禮(《聯合報》5.19.);六月,英國聖公會提名一位同性戀神父出任倫敦西部瑞丁教區主教一職,而全球聖公會最高精神領袖、英國坎特伯利大主教威廉斯公開表示,他不反對任命一名同性戀者出任英國主教。同一時間美國聖公會的新罕布夏州教區也選出了美國聖公會有史以來第一位同性戀主教。不過,這個問題已經在聖公會內引起軒然大波,甚至可能導致聖公會分裂。在澳洲,更有一位博士候選人以「耶穌基督是同志」為題來做他的博士論文。

       身為基督信徒當然也有責任對此問題表示關懷及提出看法。本文之撰寫旨在協助教會內許多奉獻自己而從事同性戀者牧靈工作的人員和一般教友,在不違反教會訓導的原則下,能夠充分發揮所長,陪伴同性戀者妥善和正確地答覆天主對他們的召叫。以下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第二部分為在從事對同性戀者牧靈工作時,應具有的方法與倫理原則。第三部分則是一個案例的簡述及分析。

      一、 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
        
      
 《天主教新教理》2357條說:「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其所引用的聖經首先是索多瑪的罪行(創十九1~29)。天主藉著行動(處罰索多瑪)也藉著言語(《肋末紀》的戒律)譴責同性戀的性行為。《梅瑟五書》載有的這些譴責經歷約1300年,選民生活的文化背景早已變遷,但《新約》仍堅持對同性戀性行為的負面定斷。《伯後》、《猶達書》肯定是淫亂招致受罰;《宗徒書信》雖揚棄了舊約中的許多律法,卻堅定地維持上述戒律。教會訓導權、宗徒繼承人說:「聖經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今天仍有效。」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他的《真理的光輝》通諭中,為教會作了導正視聽的工作。教宗認為,目前道德敗壞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排斥「內在倫理惡」(註1)之觀念,認為其不是一種真正的惡。要培養清楚而正確的道德觀念必須實踐客觀的倫理善,避免客觀的倫理惡;雖然同性戀的傾向不是一種罪,但的的確確是一種「內在倫理惡」。為此,《真理的光輝》中教導了我們藉著實踐「積極規範」(positive precept)和遵守「消極規範」(negativeprecept),而獲得正確的道德觀及善度基督徒的倫理生活。以下就藉著「積極規範」和「消極規範」來說明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

       「消極規範」(negativeprecept)告訴我們「不可以」做什麼,是絕對禁止的道德行為,簡單的說就是「禁令」,意即我們應該避的惡。教廷信理部《人的位格》宣言中指出:「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天主教新教理》2357也指出同性戀的性行為不是來自真正的情感和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同性戀的性行為違反了客觀的自然律,因其排除了生命的賜予,因而也相反了天主的旨意:「你們要生育繁衍,充滿大地」(創一28)。再者,根據十誡中的第六誡「不可姦淫」而得的基本倫理規範為「絕對不可有婚外性行為」。這項消極規範說明了:任何在婚姻之外的性行為,皆是被禁止的,如婚前性行為、同居、通姦、外遇等,當然也包含了同性戀的性行為。近來無論在教會內或教會外,有些人試圖利用「同志的婚姻」來規避此項倫理規範,殊不知所謂「同志的婚姻」在根本上就已經違反了婚姻家庭的兩項基本要素:「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創一27、創五1~2),及「父母和天主合作創造新位格人(子女)」(創一28)。「同志的婚姻」在本質上根本不能稱為及成為婚姻。藉著「消極規範」,我們能夠清楚的瞭解:為什麼教會訓導明白的指出同性戀的行為是嚴重違反人類行為的目標,也相反天主的旨意,是絕對禁止的道德行為。

       「積極規範」(positiveprecept)教導我們「應該」做什麼,就是運用智慧、理性所該行的善,也就是「德行」。《天主教新教理》指出,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天生的同性戀傾向,同性戀並非他們刻意的選擇,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信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他們的召叫是過貞潔的生活,這便是一個「積極規範」。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信徒的成全。事實上,這種在信仰的光照下所發展出來的貞潔之德,從積極面來看也是一種特別的恩寵,這能使他們的生命和成就具有特別的意義,並且將對教會有一個特殊的貢獻。

       另一項「積極規範」為,儘管他們無法一時改變同性戀的傾向,他們還是有道德上的責任去避免性行為的發生,避免自己的行為對別人造成不良影響,換言之,避免「立惡表」也是天主對他們的召叫。基督信徒信仰的核心,是我們相信基督同我們在一起,賦予我們力量,使我們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追隨祂(瑪十六24~26,十一28~30),這正是基督信徒一生所追尋和努力的終極目的。

      二、 在牧靈上的倫理原則和輔導方式

      (一) 應當注意的一些倫理原則

      1 須將同性戀的傾向與行為分清楚:同性戀的傾向並不是一種罪,但是一種內在的倫理惡;而同性戀的行為在客觀上是一種罪,但在主觀上由於錯誤的良心等因素,也許並不能構成罪行,不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依然是一個不許可和必須避免的行為。

      2 牧靈人員應當記住,那些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必須被看做是需要幫助的人。「我是孤立的,不能夠向任何人講」,幾乎是每一個渴望改變的同性戀者所共同有的說法。
      
3 明白充分討論的價值。幫助受輔者明白他也許不是天生是個同性戀者,鼓勵並協助他找出影響其性取向的一些根本因素。
      
4 相較之下,同性戀的行為比傾向要容易改變,牧靈人員應先幫助受輔者有效的改變其行為,過一個貞潔的生活。至於傾向的部分,也因依照個案產生的因素的不同,盡量予以協助克服。
      
5 雖然同性戀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但應當像其他問題一樣處理。並不因為他是同性戀,他的罪就比其它異性戀來的重。
      
6 鼓勵受輔者獲得新的、不同的友誼--那些非同性戀基督徒的友誼,而非那些助長他同性戀傾向的友誼。
      
7 一個牧靈人員應當依據客觀的評估,指點受輔者同時接受其它專家的協助,例如: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內分泌學家等。
      
8 造成同性戀傾向的原因,不但複雜,而且是經過許多年始形成的,不可能在一兩次或短時間內的學習過程中獲得解決。
      
9 要用誠實的態度面對問題,不能先有成見而被對同性戀的不好感受所侷限,或因某些觀念的作祟,而左右我們的判斷。同性戀的性行為只是在羅一18~32中所說的罪行中的一種罷了,並不是全部。我們都是罪人,都有待改善,不只是同性戀者。
      
10 沒有人是完美無缺的,都是正在努力的。所以要有望德,望德領我們往前看,所有人都在路上往前走,朝向一個目標-改善自己的目標。不只是同性戀、異性戀,任何人在性方面都有改善的空間,都需要救主。

      (二) 輔導的方式

      1 決定輔導目標

        當某人來求助時,他/她想要什麼?想排除同性戀的傾向?想知道聖經及啟示中對同性戀的教導?想尋求協助停止同性戀行為?想約束不斷的同性戀行為?或一些其他的需要?在尚未徵詢及討論受輔者的答案之前,先不要假設自己知道受輔者想要什麼。

      2 訂定切合實際的期望

輔導同性戀者實非易事,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即使同性戀的行為能完全根除,同性戀的傾向還是不容易根絕的。有時一個人雖不能改變其同性戀傾向,但卻能藉者天主的恩寵與人的鼓勵,過一種不受同性戀糾纏及戰勝同性戀行為的貞潔生活。因此我們大可抱著殷切的期望,尤其是一個人有意願想要改變的時候。

        通常在符合下列情形越多的情況下,成功的機會越大:

        --受輔者能坦承面對自己的同性戀問題
        --受輔者有強烈的改變動機
        --受輔者有心想要與那些引誘他從事同性戀行為的夥伴分開
        --受輔者有心戒絕使人脆弱、喪失理智而無法抗拒誘惑的藥物及酒精
        --受輔者渴望遠離犯罪並將生命與困難交託給主基督

      3 充分分享所知

前來尋求輔導的同性戀者有時可能會相信一些關於同性戀的「神話」。在輔導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須特別注意探討這些偏差的想法,並灌輸它對同性戀及性的正確觀念及想法。例如讓他們知道,並非所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在社會上都適應不良,同性戀也不是一種無法治療、邪門的病症,或者是同性戀者無法在社會上發揮己長。特別要清楚說明教會區分同性戀傾向及同性戀行為不能混為一談的立場。

      4 對同性戀者表示愛與接納

一個在同性戀中掙扎的人,無論他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對愛的渴求都是一樣的。在異性戀的社會中生活,同性戀者通常會處於較低的社會地位、遭受到較多的屈辱或是在生活上有較多的不便與不安,這些都是同性戀者的壓力來源,也是同性戀者壓力遠較異性戀者來得高的原因。而這些潛藏的社會壓力源,往往使同性戀者出現精神疾病或暴力傾向。那麼同性戀者或其家庭,面對自己或子女是同性戀,而造成個人或家庭壓力與負向情緒的事實,又該如何處理呢?同性戀者早已被不正常的家庭、不良的環境或者一些同樣會影響我們每個人的罪所傷害。這種同性戀的傾向也許並非他咎由自取,而是早在他能自我負責的年齡前就學習到了。為何他們需要一位基督信徒的朋友呢?因為基督信徒有主的同在,基督信徒知道基督的愛。唯一能拯救人的就是至純至真的基督的愛--基督道成肉身的愛具有救贖的功績,也具有成聖、醫治的能力。全世界的人都渴慕這種基督的愛,基督信徒的使命就是使人們能感受、觸摸並經歷這份愛。

      5 鼓勵他改變行為

即使有愛與接納,一位曾經與人有同性戀關係的人也不會突然改變,尤其是如果他捲入這樣的關係已經有一段不算短的時間時,要使他立即終止同性戀的行為更是難上加難。受輔者經過一番考慮而決定改變行為,他仍可能重蹈覆轍,且往往會打消改變的念頭。此時牧靈人員必須以坦誠、耐心、仁慈而又堅定的態度與他討論這種阻力,同時要特別注意絕對不可公開的或明顯暗示你同意他繼續同性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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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個案研究

      台灣天主教會中的一個事件

       《教友生活周刊》於2000.10.29.及2000.11.05.曾刊登兩篇文章,前者為孫茂學神父所寫「你問我答--同志戀情進教堂受祝福,您有什麼看法」,文中對同性戀者做了強烈的批判,並引用許多聖經章節支持其立場。並指出:「同性戀的罪行,不需要倫理神學家來聲明,正常人都認為這是逆性,是變態的,是正常社會所擯棄的‥‥。愛滋病是天主所下的猛藥,天主願藉此病使他(同性戀者)回頭改過。」一週後,服務於露德之家的謝菊英修女立刻撰文表示抗議,除了說明愛滋病不能和同性戀劃下等號外,也提到在輔導案例中,有許多同性戀者終身只有一位性伴侶,並在失去其伴侶時的哀痛,絕不亞於一般人‥‥。謝修女呼籲我們要尊重同性戀者為一個有尊嚴的人,並接納他為我們受苦的兄弟,但也隱約提供一個看法: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若同性戀者能維持一固定性伴侶,這項的行為似乎是可以被接受的。
      事件的分析

      1. 兩者在對同性戀的認識上,都無法清楚將同性戀的傾向與行為分開來討論,混為一談的結果,便是產生對同性戀的誤解、排斥或過度寬容。
      
2. 一個牧靈人員對受輔者不能有一些先入為主的觀念,應充分收集一些客觀的學術報告並瞭解造成受輔者現況的種種因素,才能對症下藥,妥善解決受輔者所渴望被解決的問題。
      
3. 在牧靈工作上,常常會遇到一些令人同情的個案而產生惻隱之心,要注意這樣的處境常常使我們軟弱,長久下來,甚至會漸漸改變牧靈人員的價值觀及立場。面對這樣的情形,牧靈人員除了要對教會的訓導立場有充分的了解及認同外,在靈修生活中也需要向天主訴說困境及渴求幫助。
      
4. 同性戀者並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人,他是我們在主內的兄弟姊妹,應該得到相同的尊重及接納。每個人都是罪人,都需要悔改和幫助,在對同性戀者的牧靈工作中,應該以一個罪人的身分來看待另一個罪人,而非以義人的身分來看待受輔者。
      
5. 上述兩位牧者若能對其牧靈方式略作修正,並以明智、坦誠、耐心、包容、體諒、仁慈而又堅定的態度來協助受輔者,相信一定能夠為台灣天主教會關懷、協助同性戀者的工作樹立一個良好的典範。

      結 論

       教會有責任與義務幫助那些渴望受幫助的人,對同性戀者當然也不例外。同性戀是相當複雜的問題。我們不能否認,對所有的個案而言,他們都需要更多的時間及更多輔導的專業技術。同性戀的發展已經延續了一段很長的時間,既已根深蒂固,其治療就可能很費時且需要相當專業的輔導技術。我們必須坦承本身在專業上的不足,而必須將受輔者轉介給其他更能提供幫助的專業人員,或是一同合作來幫助受輔者。

       從本文中可以瞭解一些在從事同性戀的牧靈工作時,所應注意的相關事項、輔導方法與倫理原則。筆者在此也再度提醒願意從事輔導同性戀者工作的牧靈人員,首先必須對同性戀的定義、成因、類型要有正確的知識;並在不違反教會的教導下,以一顆仁愛、包容、有耐性及充滿望德的心,來面對那些渴望得到幫助的兄弟姊妹。同時,也要在本身的靈修生活中,常常想望、呼求天主的恩寵,使自己能成為一個明智而謙遜的牧者,好使那些接受我們協助的兄弟姊妹,能夠在耶穌基督的聖愛中,善度聖潔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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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y very good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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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係同性戀所以我都怕教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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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嘔心..

咩呀你, 你係唔係審判別人生活o既道德判官呀? 唔該你小心有無壞見證.

同性戀人係一個身份, 同性性行為係一個行動; 同異性戀人係一個身份, 同去婚外情, 叫雞, 或滾人老婆係行動;
你唔可以因為人地o既身份就出言侮辱, 如果你係天主教徒, 你依個言行認真有問題.

信仰上天主教係唔接受同性戀, 但唔係憎惡有同性戀傾向o既人, 如果你有依個諗法, 去恩福堂可能比較arm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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