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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益信託之免稅規定

[台灣]公益信託之免稅規定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舉辦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且上開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
四、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之一)
五、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下列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三)
六、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所得稅法第六條之一)
1個人:可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之捐贈項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2營利事業:可列報為捐贈費用項目。(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七、給付公益信託之收入:得免依規定扣繳稅款。(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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