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佐, 係人網有貼度..
Copy 比你睇!
蘇牧師對有同性戀者在教會門前抗議遊行之回應信 親愛的弟兄姊妹:
在過去幾個星期,無論在報章上、Youtube、互聯網等,都激烈討論「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的問題,不少同性戀人仕及支持同性戀的人仕,指名道姓攻擊恩福堂主任牧師蘇穎智,及明光社蔡志森,形容他們為宗教右翼霸權。更有一個所謂「宗教霸權關注行動的組織」,在星期日舉行遊行,從恩福堂行至明光社。從他們的宣傳來看,大抵都是同性戀/同情同性戀人仕發起。我想透過這信表明立場。(一) 什麼是「家庭暴力條例」修訂?1. 在香港現行的法例中,每一個人都受到人身保障,凡虐待或對他人作出傷害性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這只屬於刑事個案,假如在一個家庭裏,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因丈夫是家庭經濟支柱,不敢舉報丈夫虐待行為,以致造成不少家庭暴力事件出現。為了彌補這個缺陷,政府就立下「家庭暴力法」,屬民事個案處理,妻子可以因丈夫之虐待而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安全。有了這個「家庭暴力法」被虐待的妻子便可在丈夫不受刑事處分下舉報丈夫。2. 政府在去年六月,鑑於在香港有不少家庭暴力不只限於夫婦之間,有不少離了婚的妻子(因為經濟或居屋問題,他們雖然離了婚,仍然同住一室),或是同居者,又或同性同居者也遭受前夫或同居者之虐待,在現時的「家庭暴力法」中只涉及夫妻關係,這類受害者並沒有得到在民事上之保障,他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比較困難;於是他們便推出「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希望把這法案推廣至同居伴侶,直隷家屬(同室居住的),及同性同居者,好使他們也得到保障。(二) 為什麼「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有如此大的風波?1. 從上述的描述來看,我相信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都同意這法案之精神:務使那些受虐待的人(包括那些同性同居者)都得到合理的保障,那麼為什麼有些人,特別是基督徒,天主教徒(包括 陳日 君主教)會反對這個「家庭暴力條例」之修訂呢?問題在於政府並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引起極多的問題和疑慮出現。2. 當我們翻閱立法會文件,我們可以清楚看到2008年6月通過早前的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有兩個非常清楚之共識:a) 本港現有法例及政府的政策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換言之,一對同性同居者在本港的法例下沒有任何在法律上認可之身份,就像夫妻關係之合法身份。若要在法律上認定他們的合法關係,是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之改變,也對社會帶來重大的影響。所以,他們的共識是現時之香港是不應改變政府這既定及清晣的政策。任何法律都不應該與這共識產生矛盾。b) 在不影響「共識a」的情況下,政府承諾在08/09立法年度內,儘快修訂「家庭暴力條例」,而這修訂是包括保障同居同性者。3. 問題就是政府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我們有不少的困擾,甚至懷疑這修訂會否變相改變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或伴侶的政策,漠視了先前訂下之「共識a」。特別是修例第2節所用的字眼,將「男女同居,或同性同居的關係」視為「猶如適用婚姻一樣」,這很容易被會眾理解為承認同性同居猶如婚姻一樣,變相改變「共識a」的原則,這樣的理解和疑問是極之合理的。4. 正因如此,有些議員(包括民主黨之何俊仁)提議把這修訂法案改為「家居暴力條例」,大家的疑惑便會一掃而空,而同性同居者亦會因此而得到保障。然而,同性戀人仕,及部份議員卻反對易名,這令人懷疑他們修訂這家暴條例是否為他日同性婚姻鋪路,這才是他們的主要動機!其實,我認為這不但是「改名」這麼簡單,而是把這條法例推廣至所有「共住成員」(Members under the same roof);只要他們是同住,無論是夫婦、同居、同性同居、兩個老友住在一起,都受到這法例之保障。事實上,美國有不少省份(如麻省Domestic Violence Law)是涵蓋家庭共住成員(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s),這包括婚姻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成員,以及任何在同一屋簷下居住的人(are or were residing together in the same household)都受到此法例保障。這樣的作法,既可達到「共識b」(即保障同性同居者),亦不違背「共識a」,這有何不好的,除非我們的目的主要不是想保障同性同居之安全,否則我是想不出任何理由反對這樣的修訂。(三) 真正的問題是什麼?1. 從上述簡單的分析來看,我們不難發覺今日問題的爭論焦點,並非在「家庭暴力條例」這法案,甚至不在「保障同性同居」人仕的法律保障,在這方面,無論是宗教人仕、同性戀者都沒有分歧的,問題是在「共識a」上,究竟同性戀婚姻(或是同居伴侶,如三藩巿之Domestic Partner Ordinance )應否得到法律上的認可,這是一個社會倫理及道德的問題,正如「共識a」所說,政府在目前階段是無意去改變現時之政策。但同性戀人仕卻很希望政府改變這立場,使他們的同居關係得到法律之保障。2. 有關這方面的立場,不少福音派的教會都反對,以為會引起社會及道德上極大的震盪和改變,但不少自由派的基督徒人仕卻以為同性戀也是人,他們有權選擇他們的性傾向,別人是沒權沒理去把他們宗教信念強加諸人身上,這是一種霸權的行為,於是在基督教圈子裏,便引起極大的爭辯,但其實在這爭辯中,我們卻發現屬感性上的爭辯多於理性的討論,這是極不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