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過街不走行人道 挨撞被起訴

過街不走行人道 挨撞被起訴

行人過馬路未走行人穿越道,造成自己及機車騎士受傷,機車騎士被起訴後不服,認為行人未依規定行走才是車禍主因,因而反控行人;台北地檢署昨天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行人陳姓男子。
「怎麼會這樣?路人被機車撞倒受傷,竟要吃官司。」住台北市陳先生的鄰居紛紛替他打抱不平。他們說,機車經過路口時似乎沒減速,且車禍前曾按喇叭,就算路人過馬路沒走行人穿越道,也不應該被認定是車禍原因之一。
不過台北地檢署指出,路人穿越馬路應走劃上白線的行人穿越道,且不得有阻礙交通情形。本案距離車禍地點約卅公尺處即有紅綠燈及行人穿越道,陳先生未依規定穿越馬路,還站在馬路上,有阻礙交通之嫌,並導致機車煞車不及擦撞,因此也要負責。
去年五月七日晚間,年近六旬的陳姓男子出外倒垃圾後,穿越興安街,鍾姓男子騎機車搭載何姓女友沿興安街騎乘,人車碰撞後,三人都倒地;陳手臂疑有骨折現象,鍾、何分別有胸痛及足部挫傷。
陳說,錯在機車騎士,他等候對方探視道歉談和解,但對方連通電話也沒有,他才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方將鍾姓騎士起訴,鍾及其女友不服氣,認為車禍是陳貿然穿越馬路造成,反控陳過失傷害。
【2009/02/20 聯合報】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