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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縱談法務改革結構性問題

[轉帖]★縱談法務改革結構性問題

       法律改革,一直是個充滿疑問與懸念的名詞。 過去,我們一直都在法律滯後相對應的層面使用這個名詞,很少對它的具體對象、目標作過認真的說明。 社會普遍認識、體會到法律長期滯後帶來的不便與困擾。法律改革在此的適用,指向於要求政府更新原有法律,並漸漸隨這種要求的不斷強烈而發展成為要求加大這方面工作的效率。

       它與學術方面所提的深化法律本地化的要求,驟眼看去似有內容上的重疊,但其涵義還是有很大不同。進一步深化法律本地化的要求,至少,含有更多的抽象內容或指涉於專業性較強的東西,如對原有法律體系在理論上的梳理以及要求它必須與社會發展相接軌(理論與體系結構)。 社會要求更新法律 針對現時的狀況,我們可以說法律改革一詞在社會層面上的使用,其實是以實用為取向的,即要趕快改掉滯後的法律。但就此內容而言,實還不足以可稱為法律改革。

       因為,法律本身便是應社會需求而生的產物,滯後於社會發展是它的常態,所以我們才要專門設立一個立法機關按不同時期、不同的發展需求及回應法律系統自身需要不斷完善的要求,進行對大量的法律修改、廢止與更新的活動。所以,這其實本是立法機關的常規性工作之一。 這層面上談法律改革,對象是被要求更新的滯後的法律,與為實現這目的而進一步被要求的效率問題。

       所以,雖然深化法律本地化的說法或不太容易為社會理解,卻是更為完整的說法。因為,這裡涉及到了因應政治的變化,我們必須對原有的在大體上承繼於葡國的一套法律體系,按社會的發展變化及根據其結構本身在回歸前已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理論與社會適用上的再調整,同時包括在操作層面上,整個專業團隊本地化的要求。 沒有主軸隨意性大 相對而言,在社會層面適用的法律改革是比較簡單且與立法工作的常務性工作重疊的。

       法律本地化的內容卻又容易顯得過於抽象而無法展開討論,因此,也出現常常被社會理解為是針對法律中文化及專業人員不足而生的提法。 那麼,政府是怎樣回應這兩種要求的呢? 無論是從過往幾年的施政方針或實質的行動看,其重心所在是法律的更新(想到什麼改什麼,看到什麼改什麼),其次是人才的培養(進行大量的培訓,把專業人才定位在雙語人才之上且一再重申這是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再者便是中文化的問題但實質效果不明顯。

       可見,如果說她有政策定位,基本上便是在最表層的一面,沒有涉及到構成今日法律改革既無法取悅於社會,又無法回應學理要求的根本。 並非單純繼承葡法 是不是該使用法律改革一詞,在筆者看來倒不是什麼原則性的問題。因為,如果可以對症下藥,藥名叫什麼倒是其次的。但是,如果病又治不好,大家又好像總只是在各說各話,為避免分歧擴大、政策難以定位的問題,筆者倒以為不妨把它統稱為“法務改革”好了。

       或許,這會更有利於我們就問題作出說明與尋求共識。 我們的原有法律並非對葡國法律的單純繼承。 一直以來,我們總是錯誤地把澳門原有法律等同於葡國法律,甚至是回歸後這種把原有法律與現有法律相等同的固有錯誤觀念仍然存在。有時,它甚至是近乎不可理解地同樣存在於專業人員身上。 社會上人雲亦雲或許可以理解,但此現象同時存在於專業隊伍中便是不可原諒的。

       至少,從某種程度上足以說明我們的專業教育與法律史之間事實上正存在很明顯的裂痕,甚至是斷層。其根就在於我們一直沒有很系統地從根源上去梳理原有的法律體系的發展脈絡。 澳葡法制形實不符 回歸前,法律本地化的首要目標被定位為隨政治地位的改變,原有法律必須要進行“過戶”手續,對原來以政權為標誌的法律,易名與篩選。也就是說它大致上就是從政治角度去辨別到底甚麼法律是可以留的,什麼是不可留的,而沒有對原有法律的整體結構從史學的觀點與法律理論上作梳理。

       政治地位的轉變,雖換來了我們對原有法律體系的基本肯定,但它本身是缺乏完整說明。因此,在人們肯定了原有法律基本是承繼葡國法律結構、特色的時候,它也使人更輕易地忘了原有法律體系本身便是個多元結構(或東抄一點西抄一點,或根本與原產地的法律發展脫軌),忘了它在整個歷史發展過程本已存在的與現實社會發展不同步、不協調的問題。筆者把它稱為形實不相符。 結構性的複雜混亂 即我們有一套看來很完整的法律體系,但其實這套體系既不是完全建立在本地的社會發展基礎之上,也沒有完全與葡國法律的發展相同步。

       這或許是受制於歷史上政治情勢的變化,或受制於葡國政府長期在法律政策上出現的懈怠與種種失誤,原有許多的法律其實要不從被移植始時便已被束諸高閣;要不就因為葡語在專業上形成的話語壟斷,以致其存在缺乏社會認受性的現象。這裡還包括了大量現時已知或尚未被整理的,由統治者在缺乏謹慎思考下所立的大量法令、法規與法律之間的內容上的衝突,原則與規則之間的矛盾。 反映在現實層面的,便是我們長期以來便對自混合管治時期以來,中國法律思想與慣有的習俗對這個社會產生的深刻影響。


(一) 黃宏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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