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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為子女起名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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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為子女起名的法律規定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38 ── 2008.01.02見報



       在意大利的熱那亞,早前有一對父母為其剛出生的小男孩取名為“星期五”,原因是他於星期五出生,而且其父母又喜歡意大利文的星期五的音韻(Venerdi)。不過,當地民事登記局的職員卻認為不妥,因此上報法院,最後法院下令要該對父母為小男孩更改原來的名字,因為根據該國法律規定,父母不可為兒女起“荒謬或可恥”的名字,而法院認為這“怪名”會令男童遭人恥笑(因為按照在歐洲根深柢固的天主教文化,普遍認為星期五是哀傷的一天)。

       俗語云“不怕生壞命,最怕起壞名”,對大多數人而言,名字都會伴隨一生,因此為初生嬰兒起個好名,自然是大有學問。名字的好與壞,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套標準,有人篤信風水五行;有人重視名字的意義及音韻;有的父母會請求自己的長輩為小生命起名,但根據《民法典》規定,為嬰兒取名的決定權還是歸於父母。

       根據本澳法律,個人姓名的“全名”由姓氏及名字組成,父母替嬰兒起名須遵守以下規則:兄弟姊妹之間不能取相同的名字;子女須使用父母雙方或僅其中一方的姓氏。例如陳偉大與王美麗婚後育有一子,取名陳智慧。兩年後,陳生陳太又添了一名女兒,夫婦二人為小女兒起名時,只要避免與其兄長陳智慧同名即可;而子女的姓氏可跟父姓,但亦可跟母親姓王,甚至同時使用陳王二人的姓氏,以其兒子為例,亦可取名陳王智慧(對於西方人而言,子女同時冠上父母姓氏的做法較為普遍,然而按照中國人的風俗習慣,這種做法則不常見,雖然如此,但在澳依然合法)。至於以漢字登錄姓名時,應按羅馬拼音編碼表強制定出姓與名的拼音,以陳姓為例,有關拼音為Chan,有關人士便不能選擇在香港較常用的Chen作為拼音。

       萬一父母雙方就子女的姓名未能達成協議時,該怎辦?法律規定,如果父母雙方未能就子女的姓名達成協議,須由法官作出符合子女利益的裁判。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730條;《民事登記法典》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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