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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索償 Employees' compensation

僱員索償 Employees' compensation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就其全職或兼職的僱員(包括兼職家務助理及暑期工等),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若僱主不依法例的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死亡,或僱員患上指定的職業而引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員由在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途中受傷或死亡,僱主亦須負責補償。
如果僱員從事某類工作,並因工作的特質而引致患上職業病,亦可申索補償。
肺塵埃沉積病和職業性失聰,亦可申索補償。
僱主必須在工傷發生十四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如引致死亡,則必須在七天內呈報。並於勞工處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的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金額。
因工受傷僱員可以得到以下的補償:

  • 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 工傷病假金
  • 醫療費用
  •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支出僱員在病假期間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批准,僱主不得解僱因工受傷的僱員。
因工死亡的僱員,僱主須向其在生的家庭成員支付補償。補償金是按僱員在遭遇意外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而定。40 歲以下:84個月收入(最高為$1,764,000,最低為$303,000);40-56 歲:60個月收入(最高為$1,260,000,最低為$303,000);56歲或以上:36個月收入(最高為$756,000,最低為$303,000)。計算補償金額時,「每月收入」以$21,000為上限。此外,僱主亦須支付殯殮費,最多為$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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