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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 company liquidation

公司清盤 company liquidation

公司清盤,就是結束和解散公司。關於有限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於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內,以確保在解散時,公司的事務獲得適當處理。



清盤方式有自動清盤(voluntary liquidation)及強制清盤(compulsory liquidation)。自動清盤包括股東自動清盤(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以及債權人自動清盤(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而強制清盤則由法院強制執行。



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的主要負責是強制清盤,至於自動清盤,破產管理署只會根據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監督清盤過程,並保管無人申索及未派發的款項。



公司的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可向法院申請強制,申請費為一千零四十五元。一般來說,法院會基於下列情況發出強制清盤令:




  • 公司無力償付一萬元以上的債款



  • 法院認為公司清盤是公平及公正的



  • 公司議決由法院清盤



一旦法院發出了清盤令,任何人才(包括公司董事、股東、職員或債權人)不可擅自處理公司財產,除非法院另有安排。而公司、債權人或股東亦可以向法院申請擱置或停止清盤令。



倘若申請人有理由相信公司的資產陷於險境,他可以在提交清盤呈請時,向法院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以保障在聆訊前的公司資產,但呈請人必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一筆不少於三千五百元的保證金。



倘若公司財產超過二十萬元,臨時清盤人須在清盤令發出後三個月內,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委任清盤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只有已獲碓認的債權人才有投票權,而經選出的會議主席,必須盡快向法院報告會議結果,並向法院申請委任清盤人。



倘若臨時清盤人認為公司的財產值少過二十萬元,他可向法院申請法令,以簡易程序將公司清盤,那就不須舉行債權人會議了。



當清盤呈請提交法院後,倘若公司的僱員被拖欠工資,他可以向勞工處申請「破欠基金」特惠款項墊支。僱員如果從「破欠基金」收取了款項墊支,他須在債權證明表中披露。



公司清盤對稅務的影響



根據稅務條例第51(2)57(1)條,如果公司未有收到報稅表,公司董事及清盤人須在課稅年度結束四個月內通知稅局。



此外,根據公司條例第276條,清盤人不可以在知悉尚在債項未清還下將公司資產攤派給股東。另外,根據案例Intel Wide,清盤人必須預足夠款項交稅,否則,他須自行負責有關稅款。



根據公司條例第291AA條,公司在自動清盤下,董事必須向稅局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Notice of No Ob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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