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關於恐嚇罪不只一條,亦是有三條條例:
(一)第200章 第24條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二)第200章 第26條 證明威脅並非直接作出不得作為免責辯護
就根據第24條提出的控罪而言,如使用某種方式作出或發布威脅,意圖使該威脅達到有意令其受驚的人或有意影響其行為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該威脅確實達到該人,則被控人即使證明該威脅並非直接向人身、名譽或財產會遭受損害的人作出,或並非直接向會遭進行非法作為針對的人(如有的話)作出,或並非直接向有意令其受驚的人或有意影響其行為的人作出,均不得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三)第200章 第27條 刑罰
任何人犯第24條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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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毀謗罪,香港法律中第21章就有一條<誹謗條例>,但條例本身有很多詮釋,亦有很多不同的情況,你想知道什麼樣的毀謗罪知識就要視乎你本身所需了!!以下是該條例的連結(可Click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