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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架構及運作

中國法律架構及運作

中國的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機關是治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公安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監獄、勞改、律師、公證、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司法組織是指律師、公證、仲裁組織。後者雖不是司法機關,卻是司法系統中必不可少的鏈條和環節。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辦案。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資訊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佔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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