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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法律偏幫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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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澳門日報
法務局



      

       早前,鄰埠發生一宗富豪超速案,案中的富豪因不服警方對他的指控,於是請“大狀”替他辯護並推翻鐳射槍測速的可信性,最後獲律政司修改控罪。此案在當地造成很大迴響,甚至有人認為政府偏幫有錢人,因為一般人面對這類案件時,均不會花費去請律師,又或者無能力承擔律師費只會罰款了事。但由於此案中的主角是富豪,他有能力承擔律師費,可以請律師替他“打官司”。

       可能一般人都會有錯覺,認為請律師訴訟是有錢人的專利,其實“訴訟權”亦是居民的基本權利。在澳門《基本法》中,已明確規定澳門居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訴訟過程中,居民有權自行聘請律師作為代表。經濟能力較差,未能承擔訴訟費及律師費的居民,為了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政府亦制訂了司法援助制度。

       司法援助是法院向牽涉入法律訴訟但經濟有困難(例如工作的年收入少於或等於免除職業稅限額,亦即十二萬元的人士,法律會推定其經濟能力不足)的澳門居民(包括暫時居住在澳門者)、法人等提供的一種援助。援助的範圍包括為申請人免費提供在法院訴訟的代理人(如律師、實習律師和法律代辦),或免除當事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的預付金等,以保障每一個人的訴訟權利都能得到實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卅六條,以及第四一/九四/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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