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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台灣]租期屆滿,押租金如何取回?

[轉貼][台灣]租期屆滿,押租金如何取回?

案 例
    王五在某一家貿易公司任職,去年被調職至台北上班,由於在台北沒有 任何親戚,適逢公司同事趙六有一間房屋空著沒有出租,乃提議願以較便宜 的租金租給王五,雙方約定租期定為一年,每月租金壹萬元,王五並繳交押 租金貳萬元,詎租期屆滿,出租人僅返還押租金伍仟元,其餘款項竟以修繕 及須牆壁粉刷為由扣抵,究竟王五該如何取回押租金?趙六以房屋修繕為藉 ,扣抵押租金之行為有理嗎?

解 析
    在我國民法條文裡面是找不「押租金」這個名詞的,但是在最高法院 的判例中卻屢見不鮮,一般人對於押租金的稱呼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有些人 稱它為「保証金」,也有人稱為「押金」,總之,不管名稱如何,事實上它 的意義是相同的,就是承租人給付出租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用 來擔保承租人的租金能依約給付,換言之,就是把錢押在出租人手上,將來 承租人一旦租金不付,出租人就可以用這筆錢來抵租金。但押租金在出租人 那裡是無法滋生利息的,而出租人卻可以自由動用這筆錢,此與土地法第九 十八條第一項:「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之規定是不同的。
    本案例中,承租人在沒有積欠租金的情況下,於租期屆滿後,出租人依 合約規定應將押租金返還,不得予以扣留,除非雙方合約訂有「承租人有致 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出租人得由押租金扣抵。」之規定。另我國民法第四 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 由出租人負擔。」,案例中,雙方並未另有約定,依法出租人即有修繕義務 ,況承租人亦沒有毀損租賃物之事實,出租人不得以此理由藉詞不返還,否 則難保不會吃上侵占官司之疑慮,不得不慎!
    出租人如果拒不返還,承租人可先以郵局存証信函方式催告,並給予一 定期日履行,屆期再不返還,即可訴請法院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 ,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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