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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第一集(朱坤茂撰)

生活法律第一集(朱坤茂撰)

為什麼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案例:
小虎是個身材魁武的大漢,因老婆跟一個英俊小生聊天,屢經催促離開,他老婆都不理他,小虎火大,撿起路旁的棍子,打向英俊小生的頭部,英俊小生的頭皮裂開十二公分,當場倒在地上,檢察官認為小虎是犯了殺人未遂罪,是什麼原因?
解析:
按頭部為人體之重要器官,如以重力毆打,有使人喪失生命之虞,小虎對其持木棍毆打英俊小生的頭部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應有預見,其竟仍持木棍毆打他,小虎竟以木棍毆打英俊小生的頭部,頭皮裂開十二公分,當場倒在地上,血流如注,其用力甚猛,且有殺人之犯意甚明,雖經送醫急救,幸未死亡,惟亦為殺人未遂,而非全無殺人之犯意。


把顧客騙到手,再按照一般行情賣出,算不算詐欺?

案例:
攤販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等你選好的時候,再跟你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攤眅有沒有詐欺?
解析:
不能算是詐欺,理由是:
(1)攤販雖在紙板上寫著「通通10元起」,「起」字寫特別小,幾乎看不見,但不能說他沒有寫「起」字,而這個「起」字,自然包括一百元的部分。
(2)刑法所講的詐欺,是想要得到不法的所有,而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本案攤販在顧客選好的時候,再跟顧客說:「對不起,這個東西是一百元」,顧客如果嫌貴的話,可以決定不買,因此,要不要買仍然由顧客自己決定,如果顧客認為雖是一百元,但還可以接受而決定買的時候,是顧客自己決定要買,並不是攤販用詐術使顧客交付金錢,所以,不能算是詐欺。


多次援交的女性生子,誰是孩子的爸?

案例:
報紙報導有一位女孩子,因援交而與五個男孩子發生關係,生了一個女兒,但不知道生父是誰,怎麼辦?
解析:
這位女孩既然知道跟她發生關係的五個男孩,而所生的女兒也就是跟這五位男孩之中的一位發生關係的,則只要作她的女兒及五個男孩的DNA(遺傳因子)鑑定,就可以查出來,誰是女兒的父親了。


一夜情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

案例:
援交的女孩沒有避孕,如果因此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
解析:
援交的女孩與生下的子女間,是直系血親的關係,依民法的規定,縱使生父不負養兒育女的責任,生母仍有扶養的義務,因此,不能因找不到生父就不想養育所生之子女。


兒子不給父母生活費會不會構成遺棄?

案例:
老王有五個兒子,雖都沒有受到高深的教育,但都有工作,不過,相互推卸扶養老爸的責任,誰都不願意給老王生活費,老王能不能告他的兒子遺棄?
解析:
(1)通常所說的「給生活費」,在法律上就是「盡扶養義務」。
(2)老王與五個兒子間,是直系血親,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老王的五個兒子對老王負有扶養的義務,因此,都有給老王生活費的義務,如果,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老王可以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五個兒子給生活費。
(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王的五個兒子是不是構成遺棄罪,還要看老王是不是這五個兒子不給他生活費及照顧,會不會有生存的危險而定,如果,老王身體硬朗,又有錢,縱使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仍然可以過活,則老王因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而告他們遺棄,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反之,如果老王是一個老弱多病的人,五個兒子不給錢,就可能會斷炊會病死時,則老王就是無自救力之人,他告五個兒子遺棄是會成立的。


婚外情是犯了什麼罪?

案例:
老鄭什麼都好,就是喜歡女色,一年前,跟助理發生性關係,開始有了婚外情,到底婚外情犯了什麼罪?
解析:
(1)所謂的婚外情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且連續發生,持續一段時間。
(2)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通姦,或還沒有結婚的人,與已經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的相姦,都設有處罰的規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姦罪。
(3)不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相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訴,就不會受到處罰,且對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有的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相姦的女人,就是根據這個規定。


「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臺語)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

案例:
阿強拿著便當,打開蒸籠的門,正準備要把便當放到蒸籠裡時,阿國竟搶先把便當放了進去,還推了阿強一下,阿強火大,就狠狠的撂下一句話:「你給我注意,下次不要再被我碰到,要不然就給你好看」,這句話算不算是恐嚇?
解析:
(1)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之任何一種或數種的事情,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就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
(2)只要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恐嚇罪,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
(3)本案如阿國對阿強恐嚇的行為會感到害怕時,阿強就會構成恐嚇罪。


在上訴期間過了之後,能不能再上訴?

案例:
「榮華」是縣政府工務局的技士,因一件未按圖施工的工程,勉強同意驗收,而犯了圖利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判無罪,承辦檢察官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地方法院無罪的判決,到了十一月廿七日才提起上訴,也就是在超過上訴期間兩天後才上訴,這位檢察官的上訴效力如何?
解析:
(1)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十天,自收受判決後起算,本案檢察官是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判決,其上訴期間應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五日屆滿。
(2)本案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就已經確定,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才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高等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3)所謂檢察官收受判決,是指法院將判決書送到檢察官的辦公室,並不是檢察官高興收的時候才收的時候。
(4)所謂的上訴,是指檢察官的上訴書送達法院,並經法院收文的時候,不是指寫好上訴書的時候。


接到判決後,如果不服判決,要多少天內上訴?

案例:
志明因為酒醉駕車撞到一個機車騎士,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認為法院判處五個月太重了,想要上訴,但不知道要在什麼時候上訴,怎麼辦?
解析:
(1)志明對他酒醉駕車撞傷機車騎士的行為,判處五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認為判得太重了,想要上訴,就是表示「志明」對該判決不服。
(2)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要向原來審判的法院提出上訴書,所以,不能口頭聲明上訴。
(3)判決書的末頁,法官姓名的後面就會記明「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所以,在判決書的末頁可以找到上訴期間。
(4)但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與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不同,刑事案件是十天,民事事件是二十天。
(5)上訴期間是自收受判決書時起算,且依民法的規定首日不算入,所以,如果是二月十日收到判決書,其上訴期間應至二月二十日屆滿。
(6)不過,提出上訴書要在通常上班的時間內提出,但現在法院為便民起見,晚間法警室也代收郵件或書狀,所以,只要也可請法警代收。


什麼是自由心證?

案例:
國華說法院判決是依自由心證,就是說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對嗎?
解析:⑴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要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就要負舉證責任,將他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提出來。
(2)法院在作成判決之前,要審理,而審理就是調查證據,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是不利被告的證據,被告則要提出有利於他自己的證據,法院根據檢察官及被告答辯的證據,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
(3)法院作成判決,除了要依據證據外,還要適用法律,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是法官依據調查證據所得的「心證」,再適用法律作成判斷,並不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國華的想法是錯誤的。


打死狗兒要負刑責嗎?

案例:
「龍仔」要去找朋友「阿壽」路過一條小巷,一隻別人的小狗從草叢中竄出來,一直叫個不停,並追向「龍仔」,「龍仔」一氣之下,撿起一支木棍把這隻小狗打死,「龍仔」要不要負刑責?打死自己的狗兒與打死別人的狗兒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的效果?
解析:
一、要不要負刑責
(1)狗是人的所有物,打死他人的狗兒,在刑法而言,就是毀損他人之物,我國刑法對於毀損他人之物設有處罰之規定,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被打死的狗兒是自己的或是他人的,結果就不相同:
①打死自己的狗兒
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
②打死他人的狗兒
打死他人的狗兒,就是毀損他人的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罪須告訴乃論,所以,還要看狗兒的主人有沒有提出告訴而定。
二、是不是就沒法可管?──不是。
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除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事由外,不得任意宰殺動物,因氣憤打死狗兒不屬於該條項所定得宰殺之事由,所以,「龍仔」打死狗兒,是他自己的狗兒,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刑法所指的公務員跟一般人所講的公務員有什麼不同?

案例:
「榮豐」是在為各大學辦理招生考試的大考中心的研究員,因對數學有獨到的教學方法,而被一家升大學的補習班網羅去作名師,被立法委員知道後,在立法院質詢教育部,要教育部查處,教育部報告說:「經過他們研究,大考中心雖然是財團法人組織,但是大考中心是受大學之託辦理招生試務,教育部又授權大學辦理招生,因此,陳某可以認為是刑法上的廣義公務員。如果查出有妨害考試或者有洩密的行為,教育部將會主動移送主管機關法辦。」「榮豐」是刑法所指的公務員嗎?
解析:
一般人的心目中的公務員,大體上是指拿公家薪水,朝八晚五,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公務員,這類的公務員大多是考試及格,依法派任的公務員。
但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所指之公務員,則是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縱使是機關的臨時員工或官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銀行或國營事業的員工,只要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果有貪污的行為時,就有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未徵得朋友的同意,擅自使用朋友的隨身碼通話,有沒有刑責?

案例:
雅雯和甜甜是好朋友,雅雯有一次走在街上,看甜甜打電話,沒有投幣,也沒有插入電話卡,就通話了,覺得很好奇,就問甜甜怎麼能夠通話,甜甜告訴她,說是用隨身碼通話,雅雯說要試試看,甜甜就告訴雅雯隨身碼,並教雅雯試打了一通,之後,雅雯沒有徵得甜甜的同意,就用甜甜的隨身碼打電話,雅雯有沒有刑責?
解析:
(1)電信法對盜用他人的電話,設有處罰的規定,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隨身碼是打電話的通行密碼,使用人要先向電話公司申請,並繳納月租費,電話公司就會給予一組○八○○共十一位個數字的隨身碼,再自行認定六個數字的密碼,使用人於輸入隨身碼及密碼後,就可以通話,通話費則算在申請隨身碼所附的電話的電話費,不必投幣,不必插入電話卡。
(3)雅雯未徵得甜甜之同意,擅自使用甜甜的隨身碼及密碼通話,電話費就由甜甜負擔,所以,雅雯是盜用甜甜的隨身碼,會被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他人的私生活,有沒有刑責?

案例:
阿吉因好奇,而在汽車旅館裡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情侶偷情的鏡頭,阿吉有罪嗎?
解析:
(1)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設有處罰的規定。
(2)但依刑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3)本案阿吉在汽車旅館裡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就是竊錄,情侶偷情的鏡頭,是屬於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故如被竊錄的情侶提出告訴時,就會受到處罰。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案例:
文華與鄰居霏霏感情不好,經常隔窗叫罵,有一天,文華又在窗台上罵霏霏「討客兄」,不料,幾天後,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才知道霏霏告她誹謗罪,檢察官在庭上勸霏霏和解撤回告訴,如果文華同意和解,霏霏可以撤回告訴嗎?
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2)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3)本案誹謗罪,依刑法規定須告訴乃論,霏霏如果與文華和解,霏霏就可以撤回告訴,文華就不會受到處罰。
(4)但是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要不然就不能再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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