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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第二集(林文亮撰)

生活法律第二集(林文亮撰)

婚約可不可以強迫履行?

案例:
王祥與惠美是一對情侶,兩人訂婚後,王祥準備留美唸書。惠美深怕王祥在國外變心,而逼王祥早日履行結婚,因此要求王祥簽下應在訂婚後一年內結婚,否則應罰違約金一百萬元。
解析:
婚約是不能強迫履行的,而且不能附帶條件或制裁,即使做上述約定,這種約定也是無效,故惠美不能對王祥主張違約金。


從老少配談法定結婚年齡

案例:
小鄭年十八歲,認識五十歲的莉莉,兩人相戀結婚,但小鄭的父母表示反對,兩人的結婚效力如何?
解析:
�怚薊k規定法定的結婚年齡男須滿十八歲,女須滿十六歲。但如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結婚,則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本例小鄭雖已滿十八歲,但仍未成年,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父母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老少配雖然也可締結合法婚姻,但結婚當事人仍應要慎重考慮日後生活的規劃。


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談夫妻財產制

案例:
王維和李琍在民國七十年結婚,未約定任何夫妻財產制,王維經商曾在七十三年及七十七年分別購買土地一筆及別墅一棟,均登記在李琍名下。兩人在民國八十九年因意見不合準備協議離婚,但對土地及別墅所有權歸屬大起爭議,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BR/>依民法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有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在婚前或婚後可任選前項財產制之一作為夫妻之財產制。但如未約定時,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法夫妻財產制須向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才可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一般地方法院登記處只受理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的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凡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如不能證明是妻繼受或無償取得時,均推定為夫所有。但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1)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規定。
如本例,王維和李琍沒有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以前辦好不動產的更名登記,其土地和別墅都是屬於李琍所有。


配偶分卡多─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
王山是某大企業家,李麗是他的配偶,生有二子。王山又和張欣同居也生有二子並經認領。王山死後遺有大筆遺產,李麗和張欣所生的二子因遺產分配問題鬧上了法庭。李麗要求依法她可多分一份,她的法律根據何在?
解析:��BR/>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此項請求權是獨立於繼承權而存在,也就是說,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仍可再主張繼承的權利。所以本例李麗的請求應有理由。
但此項請求權應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嫁雞隨雞─談夫妻住所的指定

案例:
陳林和李珊是夫妻,結婚後二人住在台中縣清水鎮陳林的住所,以養雞為業。李珊嫌養雞農村生涯太苦,在生完第二個女兒後,就搬回台中縣太平市的娘家。陳林要求李珊應在台中縣清水鎮履行同居,李珊則要求陳林應在台中縣太平市履行同居,此問題在法律上應如何解決?
解析:
�怌睅琤蟆磥K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所以本例應由陳林和李珊先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來指定,或以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履行同居的住所


協議離婚要依什麼方式才有效?

案例:
阿喜和阿花結婚後,才發現雙方個性不合,時常吵架。後來兩人理性考慮,決定離婚,不知要符合什麼方式才有效?
解析:
�怢鬎麻鰼B依民法的規定要有書面、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生離婚的效力。
但是如果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還是無效。夫妻的一方也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登記。


丈夫有外遇,可不可以要求分居?

案例: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在外面有女朋友。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郎心狼心─談婚姻中一方暴力相向,如何解決?

案例:阿娥和大雄結婚四年,生了兩個兒子,生活原本幸福美滿。但最近大雄生意失敗,心情沉悶的他,幾乎天天不醉不歸。阿娥偶而勸他幾句,便換來一頓拳打腳踢,連孩子也不放過。阿娥每天以淚洗面,不知如何是好?解析:�怐�Z可以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他的住所地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如果情況緊急,更可聲請暫時保護令。警察人員也可以將大雄逮捕或拘提,使他接受刑事制裁。阿娥可以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有暴力傾向的大雄將爭取不到小孩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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