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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1. 本社的私隱權政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旨在保護個別人士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本社是資料使用者,須受條例約束,並會致力實施和依從各項資料保護原則。
2. 承諾:
本社承諾會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2.1 只為直接與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以合法及公平的途徑收集個人資料,資料的收集只該足夠應用該目的但不超乎適度;
2.2 社員申請享用本社提供之服務時,須提供個人資料,但提供該等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性質。假若社員沒有提供足夠資料,本社則無法處理該社員的申請;
2.3 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有關的個人資料準確,不會保存超過所需的時間,並且不會受到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
2.4 對於資料的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只限於收集資料所為的目的或直接與其有關的目的,但如獲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或條例第八部所豁免者除外。
3. 實務:
本社收取各項有關的資料以提供董事會制定內部指引,確保條例得到遵行。
4. 要求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
4.1 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閱及索取一份有關其本人資料的副本。如發現資料不正確,亦可要求更正有關資料。
4.2 社員如有需要索取個人資料複本,須繳付複印費用後才可索取,有關收費視乎所提供複本的類別而定。
PS:就登記身份證號碼而言,公署曾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守則)。守則並沒有絕對禁止以保安理由登記住宅樓宇訪客的身份證號碼,但大廈管理人員應在不可能監察訪客進入大廈後的活動時,才收集個人資料。
大 廈 的 保 安 員 可 否 要 求 我 把 身 分 證 號 碼 登 記 在 大 廈 入 口 處 的 訪 客 登 記 冊 內

這 需 視 乎 要 監 察 你 在 樓 宇 內 的 活 動 是 否 可 行 而 定 。 如 是 可 行 的 話 , 則 保 安 員 不 應 記 錄 你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如 監 察 是 不 可 行 的 話 , 保 安 員 可 記 錄 你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不 過 , 保 安 員 須 採 取 適 當 保 安 措 施 遮 蓋 訪 客 登 記 冊 內 的 資 料 , 以 免 後 來 的 訪 客 在 登 記 資 料 時 獲 悉 之 前 訪 客 的 資 料 。 如 你 不 滿 意 須 提 供 你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你 可 建 議 採 用 其 他 辦 法 代 替 。 這 些 代 替 辦 法 包 括 使 用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作 識 辨 用 途 , 例 如 你 公 司 簽 發 的 職 員 證 , 或 是 由 保 安 員 認 識 的 其 他 人 (例 如 居 住 在 大 廈 的 住 客 )識 辨 你 的 身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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