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香港古怪法例分享

香港古怪法例分享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10 of 2005
條: 4 條文標題: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版本日期: 08/07/2005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8)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9) 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或拖動或推動任何車輛、貨車或手推車;或栓緊任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使其橫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許馬匹或牲口闖入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遊蕩;

乜香港依家仲會有人響馬路策騎咩?

唔講唔知,原來摷垃圾筒係犯法既!大家又知唔知?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10 of 2005
條: 4 條文標題: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版本日期: 08/07/2005
(32) 在棄置於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在棄置於任何放置在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簍或垃圾車內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移去如此棄置的垃圾的任何部分

(FROM: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TOP

無厘頭

TOP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6 條文標題: 街頭叫買或叫賣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為了買賣任何物件而叫喊,或為了將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脫手,或為了引人注意其貨物、商品或生意而發出任何噪音,可處罰款$50。
(由1949年第11號第5條修訂)

(FROM: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罰得果$50,邊個會驚

TOP

摷垃圾筒係犯法:

當然啦.....每人對每件物品的擁有權, 比如你掉在地上,

法例付予康文署權力, 該物品是暫時屬於她, 如3-6個月沒人報失,

會歸政府所有, 和一些充公走私電腦一同在北角物料供應處拍賣....

TOP

章: 228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8 條文標題: 醉酒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被發現在公眾地方醉酒,或在根據任何與酒牌有關的條例而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醉酒,均可處罰款$50

(FROM: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OUT唔OUT D呀

TOP

呢個法例我用過, 民事法庭話係刑事吾會判, 刑事法庭吾會理(因吾係律政司起訴既罪行)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1) 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或分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
(b) 如屬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a) 就任何處所—
(i) 作出任何刻意打擾該處所的租客或分租客或其住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的作為;或
(ii) 經常截停或不提供為佔用該處所作住宅而合理所需的服務;並且
(b) 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行為相當可能致使該處所的租客或分租客—
(i) 放棄佔用該處所;或
(ii) 不就該處所而行使任何權利或追索任何補救,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i)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
(ii) 如屬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任何人如證明他有合理理由作出有關作為,或有合理理由截停或不提供有關服務,即不屬犯第(2)款所訂罪行。
(4) 任何人如被裁定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法院除可判處刑罰外,尚可命令該人—
(a) 向有關租客或分租客支付法院認為適當的款項,作為對該租客或分租客因構成該罪行的行為而蒙受的損害、損失或不便的賠償金;
(b) 向政府繳納款項以供沒收,其數額不超過於犯罪當日,該處所在空置的情況下與該處所在前租客或前分租客管有的情況下兩者的市值差額。
(5) 在本條中—
“處所”(premises) 包括處所的部分。
                                                                                                    (由2002年第32號第27條代替)

TOP

發新話題